卷四十四•魏四十四 ◇ 奏論鍾毓為出母服
類別︰集部 作者︰(清)嚴可均 書名︰
全三國文
《禮》︰「出妻之子為母周。」《記》曰︰「為父後者無服。」案如《記》言,蓋謂族別家異,自有主後者無服,非謂毓出母無緦麻之親還毓家者也。《禮》︰「姑姊妹女子子無主後者,不為降,哀其無繼也。」(《通典》九十四。嘉平元年,魏郡太守鍾毓為父後,以出母無主後迎還,輒自制服。郡丞武申奏,成洽難,吳商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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