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
制詔御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系不決。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傳所當比律令以聞。(《漢書•刑法志》)
卷一 ◇ 疑獄詔類別︰集部
作者︰(清)嚴可均 書名︰全漢文
| |
(快捷鍵:←) 上一頁   回書目(快捷鍵:Enter)   下一頁(快捷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