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二月)
燕王綰與吾有故,愛之如子。聞與陳 有謀,吾以為亡有,故使人迎綰。綰稱疾不來,謀反明矣。燕吏民非有罪也,賜其吏六百石以上爵各一級。與綰居去來歸者赦之,加爵亦一級。詔諸侯王議可立為燕王者。(《漢書•高紀》下)
卷一 ◇ 議立燕王詔類別︰集部
作者︰(清)嚴可均 書名︰全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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