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 除肉刑詔

類別︰集部 作者︰(清)嚴可均 書名︰全漢文

    (十三年五月)

    制詔御史︰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與?吾甚自愧。故夫訓道不純,而惠民陷焉。《詩》曰︰「悌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楚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今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為令。(《漢書•刑法志》︰齊大倉令淳於公有罪當刑,其少女緹縈上書,天子憐其意,遂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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