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 讞獄詔

類別︰集部 作者︰(清)嚴可均 書名︰全漢文

    (中五年九月)

    法令度量,所以禁暴止邪也。獄,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復生。吏或不奉法令,以貨賂為市,明黨比周,以苛為察,以刻為明,令亡罪者失職,朕甚憐之。有罪者不伏罪,奸法為暴,甚亡謂也。諸獄疑,若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漢書•景紀》,又略見《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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