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 ◇ 對詰諫除盜鑄錢令
類別︰集部 作者︰(清)嚴可均 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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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者,亡用器也,而可以易富貴。富貴者,人主之操柄也,令民為之,是與人主共操柄,不可長也。(《漢書•賈山傳》︰其後文帝除盜鑄錢令,山復上書諫,以為變先帝法,非是。章下詰責,對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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