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 ◇ 更議著令
類別︰集部 作者︰(清)嚴可均 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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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及諸有秩受其官屬所監、所治、所行、所將,其與飲食計償費,勿論。它物,若買故賤,賣故貴,皆坐臧為盜,沒入臧縣官。吏遷徙免罷,受其故官屬所將監治送財物,奪爵為士伍,免之。無爵,罰金二斤,令沒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漢書•景紀》︰元年七月延尉信與丞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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