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二 ◇ 奏平干王元不宜立嗣
類別︰集部 作者︰(清)嚴可均 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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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前以刃賊殺奴婢,子男殺謁者,為刺史所舉奏,罪名明白。病先令,令能為樂奴婢從死,迫脅自殺者凡十六人,暴虐不道。故《春秋》之義,誅君之子不宜立。元雖未伏誅,不宜立嗣。(《漢書景十三王傳》武帝以親親故,立趙敬肅王小子偃為平干王,子繆王元嗣薨,大鴻臚禹奏雲雲。奏可,國除。案︰《諸侯王表》元薨於元鳳二年,是時大鴻臚禹,《百官表》失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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