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二 ◇ 劾奏匡衡
類別︰集部 作者︰(清)嚴可均 書名︰
全漢文
監臨盜所主守直十金以上。《春秋》之義,諸侯不得專地,所以壹統尊法制也。衡位三公,輔國政,領計簿,知郡實,正國界,計簿已定而背法制,專地盜土以自益,及賜、明阿承衡意,猥舉郡計,亂減縣界,附下罔上,擅以地附益大臣,皆不道。(《漢書•匡衡傳》︰司隸校尉駿、少府忠行廷尉事劾奏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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