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 伐吳令

類別︰集部 作者︰(清)嚴可均 書名︰全上古三代文

    有敢諫伐吳者,罪不赦。(《吳越春秋•句踐伐吳外傳》十)

    伐吳命令。(十四首又十五首)

    王乃命有司大令於國曰︰「苟在戎者,皆造於國門之外。」

    王乃命於國曰︰「國人欲告者來告。告孤不審,將為戮。不利,及五日,必審之。過五日,道將不行。

    王乃入命夫人曰︰「自今日以後,內政無出,外政無入。內有辱,是子也;外有辱,是我也。吾見子於此止矣。」

    王命大夫曰︰「食土不均,土地之不修,內有辱於國,是子也;軍士不死,外有辱,是我.也。自今日以後,內政無出,外政無入,吾見子於此止矣。」

    至於軍,斬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以環 通相問也。

    明日徙舍,斬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不從其伍之令。」

    明日徙舍,斬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不從王命。」

    明日徙舍,至於御兒,斬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淫逸不可禁也。」

    王乃命有司大徇於軍曰︰「有父母耆老而無昆弟者以告。」王親命之曰︰「我有大事,子有父母耆老,而子為我死,子之父母,將轉於溝壑,子為我禮已重矣。子歸,歿而父母之世,後若有事,吾與子圖之。」明日,徇於軍曰︰「有兄弟四五人皆在此者以告。」王親命之曰︰「我有大事,子有昆弟四五人,皆在此,事若不捷,則是盡也。擇子之所欲歸者一人。」

    明日,徇於軍曰︰「有眩瞀之疾者以告。」王親命之曰︰「我有大事,子有眩瞀之疾,其歸若。已後若有事,吾與子圖之。」

    明日,徇於軍曰︰「筋力不足以勝甲兵,志行不足以听命者,歸莫告」。

    明日,遷軍接和,斬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志行不果。」

    王乃命有司大徇於軍曰︰「謂二三子,歸而不歸,處而不處,進而不進,退而不退,左而不在左,右而不在右,身斬,妻子蠰。」(已上並《吳語》)

    二十一年十月,命國人曰︰「吾將有不虞之議,自近及遠,無不聞者。」復命有司與國人曰︰「承命有賞,皆造國門之期。有不從命者,吾將有顯戮。」

    令國中曰︰「五日之內,則吾良人矣。五日之外,則非吾之民也。又將加之以誅。」

    命於夫人曰︰「自今日之後,內政無出,外政無入,各守其職,以盡其信。內中辱者則是子,境外千里辱者,則是子(注雲︰「當作我。案當作孤,爛文也也。吾見子於是,以為明誡矣。」)

    令大夫曰︰「食土不均,地壤不修,使孤有辱於國,是子之罪。臨敵不戰,軍士不死,有辱諸侯,功隳於天下,是孤之責。自今以往,內政無出,外政無入,吾固誡子。」

    軍行成陣,即斬有罪者三人,以徇於軍,令曰︰「不從吾令者,如斯矣。」明日,徙軍於郊,斬有罪者三人,徇之於軍,令曰︰「不從吾令者,如斯矣。」

    乃令國中不行者,與之訣而告之曰︰「爾安土守職,吾方往征討我宗廟之讎,以謝於二三子。」

    明日,復徙軍於境上,斬有罪者三人,徇之於軍,曰︰「有不從令者如此。」

    復三日,復徙軍於李,斬有罪者三人,以徇於軍,曰︰「其淫心匿行不當敵者,如斯矣。」

    乃命有司大徇軍曰︰「其有父母無昆弟者來告我,我有大事,子離父母之養,親老之愛,赴國家之急。子在軍寇之中,父母昆弟有在疾病之地,吾視之如吾父母昆弟之疾病也。其有死亡者,吾葬埋殯送之,如吾父母昆弟之有死亡葬埋之矣。」

    明日,又徇於軍曰︰「士有疾病不能隨軍從兵者,吾予其醫藥,給其糜粥,與之同食。」

    明日,又徇於軍曰︰「筋力不足以勝甲兵,志行不足以听王命者,吾輕其重,和其任。」

    明日,施軍於江南,更陳嚴法,復誅有罪者五人,徇曰︰「吾愛士也,雖吾子不能過也。及其犯誅,自吾子亦不能脫也。」

    有司將軍大徇軍中曰︰「隊各自令其部,部各自令其士,歸而不歸,處而不處,進而不進,退而不退,左而不左,右而不右,不如令者斬。」(已上並《吳越春秋•句踐伐吳外傳》十。案與《吳語》文多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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