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叢話二十一•笑柄 ◎出會

類別︰子部 作者︰清•錢泳 書名︰履園叢話

    大江南北迎神賽會之戲,向來有之,而近時為尤盛。其所謂會首者,在城,則府州縣署之書吏衙役;在鄉,則地方保長及游手好閑之徒。大約稍知禮法而有身家者,不與焉。每當三春無事,疑鬼疑神,名曰出會,咸謂可以驅邪降福,消難除蝗。一時哄動,舉邑若狂,鄉城士女觀者數萬人,雖有地方官不時示禁,而一年盛于一年。其前導者為清道旗,金鼓,肅靜、回避兩牌,與地方官吏無異。

    有開花面而持槍執棍者,有絆為兵卒掛刀負弓箭或作鳥槍藤牌者,有偽為六房書吏持簽押簿案者;有帶腳鐐手靠而為重犯者,為兩紅衣劊子持一人赤 背插招旗,又雲斬犯者,種種惡狀,習慣自然,恬不知恥,而反以為樂,實可笑也。近江陰李明經見田亦極論之,有賽會十弊,以為鬼神非其族類,不歆其祀,而通乎上下,唯社為然。然自古方社祈年,不過燒紙錢,擊鼙鼓,榆壇下,酒奠春風,桑柘林邊,人嬉夕照,樂太平之有象,式禮法于不愆,未有侮弄神明,叫囂鄉里,妄違禮法,敗壞風俗,若此之甚者也。其言確切,深中時弊,略記于後。

    一曰瀆鬼神。《論語》曰︰“未能事神,焉能事鬼?”未聞有敬鬼神而近之者也,不過借眾人之錢財,供會首之醉飽,愚民不知其故,遂從而和之,一時成俗,百弊叢生,其宜禁者一也。

    一曰亂法度。凡一府一邑,俱有山川社稷壇、文武城隍廟以及鄉賢名宦諸祠,此皆列于祀典,官民之所宜春秋祭祀者。至若某土地神之為某王某侯某將某相,則不列于祀典。名爵既別,尊卑無序,古今倒置,儀仗各殊,即所謂淫祠也。而僧道借以弄錢,婦女因而游玩,其宜禁者二也。

    一曰耗財用。一方賽會,萬戶供張,竟有勉強支持,百端借貸而入會者,亦有典衣糶米,百孔千創而入會者。以有限之錢財,為無益之費用,至于債不得償,租不得還,凍餓窮愁而不自知者,雖斯民之自貽伊戚,亦由土俗之有此厲階,其宜禁者三也。

    一曰誤本業。城市之民,俱有其業;鄉曲之民,各有其事,民以勤儉為本,安有空閑時耶?且賽會皆在三春,既失其時,又失其業,吾實不知其肺腑,且試問此等事為名利乎,為衣食乎?小人之愚,一至于此,其宜禁者四也。

    一曰混男女。凡鄉城有盛會,觀者如山,婦女焉得不出。婦女既多,則輕薄少年逐隊隨行,焉得不看。趁游人之如沸,攬芳澤于咫尺,看回頭一笑,便錯認有情;听嬌語數聲,則神魂若失。甚至同船喚渡,舟覆人亡,挨躋翻輿,鬢蓬釵墮,傷風敗俗,莫此為甚,其宜禁者五也。

    一曰煽火燭。無論在城在鄉,迎神之日,燈燭輝煌,香煙繚繞,茶坊酒肆,柴火薰天。更有扎彩燈出夜會者,亦有斂民錢放煙火者,設有不虞,難于撲救,奸民亦乘機搶奪,遂不可問,其宜禁者六也。

    一曰興賭博。賽會人雜,易于聚賭,搖攤押寶,紛紛而來。或輸錢已竭,尚求亡羊于無何有之鄉,或借貸無門,陷此身于不可知之地,剝衣而去,攘臂而來,貽禍地方,不知所止,其宜禁者七也。

    一曰聚打降。鄉曲狂徒,市中匪類,平時聚飲,三三兩兩,尚多相打相擊之事。況賽會人眾,千百為群,遇店行沽,逢場入局,一攖忿怒,便逞橫凶,或莫與解紛,即釀成命案,因而禍延保甲,訟累村坊,其宜禁者八也。

    一曰招盜賊。異方匪類,混跡人叢,稽察綦難,穿窬甚便。日間以熱鬧盡歡,夜靜而熟眠失竊,富者金帛霎時俱罄,貧人米粟一掃而空,至于覓賊追贓,計已晚矣,其宜禁者九也。

    一曰壞風俗。人本質樸,因出會而多置衣裳,家本貧窮,因出會而多生費用。

    甚至在城在鄉,俱崇華美,小街小巷,迎接親朋,使斯民咸入豪奢,而風俗因之敗壞,其宜禁者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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