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朝珠

類別︰子部 作者︰清•福格 書名︰听雨叢談

    素珠之制,以雜寶及諸香穿綴。惟東珠、珍珠者,上用而外,余皆禁之。諸王用珊瑚朝珠,珍珠記念。一品大臣許用珊瑚朝珠,五色記念。文職五品、武職四品以上,許用雜寶諸香朝珠,珊瑚寶石記念。雍正六年,特準內務府六品主事等官掛朝珠。乾降二年,特準翰林院修撰、編修、檢討一體懸帶素珠。五年,奏準京官禮部司務(今增為主事司務)、太常寺博士、典簿、讀祝官、贊禮郎、鴻臚寺鳴贊、光祿寺署正、署丞、國子監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簿等官,恭遇壇廟執事、殿陛侍儀,俱準懸掛素珠,平時仍不準用。今平時戴用者,非也。

    按武職中五六品侍衛、親軍營護軍營五品委參領、京營守備、八旗滿洲雲騎尉,文職中六品贊善、七品內閣漢中書、各園庭七八九品苑丞、苑副、太醫院等官,鴻臚序班,各府典儀,皆準掛帶朝珠,不知從何所始。嘉慶年間,中書非兼軍機、批本兩處,尚不見有掛用朝珠者也。又稽查上諭處各官,亦帶朝珠,不知始自何年。

    又按宮內太監,有頂戴即有朝珠,然非御前太監,必須當差已逾三十年,方準得頂戴。而御前太監,又必須自幼淨身,方準充當,可謂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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