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錢以瑛條奏
類別︰子部 作者︰清•方浚師 書名︰
蕉軒隨錄
雍正間知縣錢以瑛行取入都,補授御史。條奏三事︰一請飭各省督撫,勒令尼姑還俗。一民間養女至二十歲外者,請飭督撫諭令速行擇配。一民間斗毆每起于數十文之微,請令有司于境內查明,需用數十文錢之窮民,賞給錢文,濟其緩急,以息爭端。奉上諭︰“甚屬鄙瑣不通,著以主事原職餃勒令休致回籍。”其條奏亦著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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