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貢物

類別︰子部 作者︰清•佚名 書名︰清代之竹頭木屑

    滿清貢例之弊,幾至不可思議。朝廷寬大之恩,如果品之屬,例須入貢者,由官給價,並不使小民受虧。但就福建一省論之,荔枝、龍眼、佛手、酸棗糕、燕窩、魚翅等物,均由官發價,向民間平買,此國初定例也。厥後吏胥舞弊,克扣價目,十給二三而已,至今並十之二三亦無之。且業此之民,須先與吏目議定,每年應納幾何,方準給據,始得采辦,如佛手一物,以供玩也。閩中所貢,年不過六百斤,蓋例由軍署給價銀九十六兩,令民間領辦,今則每年反納吏目百余元。又小民有栽種佛手之家,不得賣諸他人,只能售與辦者,其價目之貴賤,亦定于辦貢之人,其問情弊,可想而知。佛手為至小之物,弊尚如此,而況其大者乎?盛京貢遼陽香水梨五十擔到京,除霉爛外,只余三十擔左右,輸入大內。計該處雇夫五十名,挑運十余日,抵京只得三十擔,所費已屬不貲。倘以此費購梨,尚得數倍。且盛京官吏,藉辦貢名目,訛索小民,亦復不貲,殊可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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