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度支雜記

類別︰子部 作者︰清•佚名 書名︰清代之竹頭木屑

    近年戶部,常時不過存銀二百萬兩,每月放八旗兵餉四十八萬兩,虎神營等又一百余萬兩,故所存之銀,才足發三月兵餉。司計之臣,時時仰屋興嗟。而聯軍入京時,頓有五百萬者,蓋彼時以軍需緊急,各省餉銀,一時湊集,故有此數也。

    修頤和園,其款多出之海軍經費,聞約計三千萬兩。其修理費則出土藥稅。土藥稅每年有一百四十余萬,歸戶部撥款者,才三十余萬,余均歸頤和園。太後駐園時,每日須一萬兩。

    醇王薨逝,修祠造墳諸費,咸由部撥,約共用五百萬。祠中九連燈,開銷九萬兩,戶部接內務府咨即付,不敢駁詰。

    州縣雜款,報銷尤不可究詰。有嘗任直隸之萊水者,言萊水每年收牛羊稅約得六百兩,而才報十三兩,而藩司署費二十四兩,道署二十兩,州署十四兩,余皆縣官自得。又月領驛站費三百兩,而由縣給發不過五十兩,則每年獲數千矣。又稅契一項,年可得數千金,而向只報一百兩。廷杰為藩司,欲令盡歸官,縣官甚慮之,姑使人詢天津何如。時某為天津,入見裕制軍曰︰“天津每年收稅契三萬,而報銷只列數百兩。然津地沖繁,公私各費,皆取給于此。今若盡歸之,將以何給費?”裕制軍曰︰“藩司既必欲如是,吾亦不能與爭,略增舊額何如?”某令曰︰“願增為八百,不知可否?”裕曰︰“可矣。”令欣然,于是萊水亦只增二三百金雲。

    甲午、乙未,東征糧台報銷費八萬兩。

    凡京師大工程,必先派勘估大臣。勘估大臣必帶隨員,既勘估後,然後派承修大臣。承修大臣又派監督,其木廠由承修大臣指派領價。時承修大臣得三成,監督得一成,勘估大臣得一成,其隨員得半成,兩大臣衙門之書吏合得一成,經手又得一成,實到木廠者只二成半。然領款極不易,必年余始能領足,分多次付,每領一次,則各人依成瓜分。每文書至戶部,戶部輒核以無有,再催始少給之,不如是則恐人疑其有弊也。木廠因領款煩難之故,工價愈大,蓋領得二成半者,較尋常工作,不過二成而已。

    近來大工,如祈年殿,至一百六十萬,太和門,至一百二十萬。

    內務府經手尤不可信,到工者幾才十之一,而奉內監者幾至十之六七。戊戌因皇上將至津閱操,南苑亦預備大閱,造營房若干,報銷一百六十萬,而李蓮英得七十萬。太後嘗命內務府大臣購燈數百盞,此大臣自恃慈眷未行賄。已而燈入內,內侍故污之以示太後曰︰“某所辦差乃若是。”太後亦怒曰︰“毀之。”即時取數百盞燈盡碎之,狼藉滿地。即宣此大臣入,令其拾碎玻璃,拾畢始止。

    大內費用,由戶部撥交內務府者,同治四年一案,定為三十萬兩。同治七年,又加三十萬兩。後內務府每年時向戶部支取二三十萬不等。至光緒十九年,戶部堂官奏參內務府堂官,不能撙節。時福中堂為戶部尚書,兼內務府堂官,出奏時照例違避,後均得處分。已而忽由內降旨,以後每年再添五十萬兩。

    粵海關每年供用三十萬兩,殺虎口、張家口、淮安關所收稅課,亦歸內用。戶部歲奉太後十八萬,皇上廿萬,名曰交進銀。皇上之二十萬,于二月初繳,太後之十八萬則每節交五萬,年下交八萬。端節銀于四月底交入,中秋銀于八月初交入,其年下銀,則于十二月初交入。

    大內銀庫,存一千六百萬兩,太後處尚有三萬兩金。

    太後發內帑銀。惟戊戌春,賑四川災五萬兩,為令戶部先墊,而準在撥內務府款時扣回者。余則雖名內帑,實仍由戶部發出。

    同治二三年,忽內因乏用,令內監送金一箱,令戶部派員至內領取。內監送至委員處,立即委箱而去,委員大窘。良久乃得一人,即托其回至部,遣人入內將箱中物取出,委員始得回。

    同治七八年間,上嘗手批至戶部取銀,戶部見條付銀,不敢核也。

    寧甦杭州之織造,每歲發五百萬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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