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代服制,未有定式,我聖祖謂其君牽制文義,優游不斷,于是作孝慈錄,立為定制。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年。嫡子、眾子為庶母,皆齊衰杖期。大哉王言,自是人子得申其罔極之情,而從來短喪之謬論,與拘儒之曲說,可廢而不談矣。服制圖,子為繼母、為慈母、為養母,皆斬衰三年。為嫁母,出母,為父卒、繼母改嫁而已從之者,皆齊衰杖期。為繼父同居,兩無大功之親者,服齊衰不杖期。為繼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為繼父雖同居而兩有大功以上親者,皆齊衰三月。于是以恩服,以義服,以名服,三者曲到周盡,無毫發遺憾于人心,此所以明天倫,正人紀,順人情,為萬世不易之經也。
出母、嫁母,雖均稱義絕,而實固不同。有出當其罪者,有出不當其罪者,有出而改適它人者,有出而終不他適者。嫁母有父卒而自願改適者,有為父母舅姑所迫而不得自由者,又有為五服無依,饑寒困(谷凡),不得已而適人者。程子雖雲「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然制律者不立服滿改嫁之條,蓋聖人曲體人情,固難盡以共姜柏舟之事望之人人也。人子不幸而處此,其不敢忘父而惟母是孝,固禮之止,若忘其懷抱乳哺之恩,遽等于路人掉臂不顧,視生身之人,曾乳母養母之不若。且也同爨尚服緦麻,朋友尚加麻,鄰喪里殯尚無相杵巷歌,乃于出母、嫁母之死,而不為解官持喪,是又視母在朋友、鄰里下矣,此豈復有人心者哉!生則致愛,死則致哀,不敢違父命,亦不敢傷母情,如是而已矣。如齊之章子坐視其母葬馬棧之下,臨以君命而不肯改,余終不忍以其行為得中。趙苞之守城,嵇紹之絕裾,終不若徐庶「方寸亂矣」之言,可以亡于人子也。如以此言為不明大義,則或有為嫡母所子而遂不肯認其生母者,有為異姓人後而不為本生行服者,亦可以其知大義而稱為孝子乎哉!
或又問余曰︰「出母而真犯七出之條,于父為有罪矣,大義滅親,其理自正。乃子公然奉其出母,知母而不知父,所謂禽獸者也,何居?」曰︰「出母之有罪不待言矣。然母出矣,子晏然忘其母之被出,而擁妻子、甘豢養,忍乎哉!凱風之母之不安其室也,七子以我無令人自怨自懟,若無所容者。何況于出有人于此,其兄關弓而射之,則已垂涕泣而道之、戚之也。于兄且然,何況母也」。曰︰「假令出母死而父在,父不听子之服,即解官申心喪,且跡于重傷父之志也,則奈何?」曰︰「凡吾所為甚出母之子者,謂夫莫之禁而不為者也。然使孝子處此,即父之命不可違,母之罪無可逭,而委曲周旋,必有不忍介 心然遂等于涂人者矣。」曰︰「如子之言,于母得矣,父則如何?」曰︰「各盡其道,並行而不相悖而已矣。子之事母也,猶事其父也。其事父,猶父之事其祖也。不幸而母之得罪于其父,猶不幸而父之得罪于其祖也。蒯 得罪于靈公,廢而逐之也則可,輒以父之得罪于祖,遂禰祖而拒其父則不可。然則父固可以夫而絕其妻,子安可遂以子而絕其母乎哉!妃匹之際,義絕則離,是子之所不能得于父者也。母子之愛,死而後已,是父之所不能得于子者也。極而言之 【 極而言之 「言」原作「育」,據萬歷本改。】 ,文姜預s桓之惡,春秋書肆大生 月,然後葬文姜。元經傳曰︰仲尼謂子道不可母葬,故特書肆大生 月,然後葬文姜。子道掩親之惡也。孝子仁人,不幸而處人倫之變,所以權于禮與情之中者,其當必有道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