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國初榜文

類別︰子部 作者︰明•顧起元 書名︰客座贅語

    洪武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奉聖旨︰「在京但有軍官軍人學唱的,割了舌頭;下棋打雙陸的,斷手;蹴圓的,卸腳;作買賣的,發邊遠充軍。」府軍衛千戶虞讓男虞端故違吹簫唱曲,將上唇連鼻尖割了。又龍江衛指揮伏與本衛小旗姚晏保蹴圓,卸了右腳,全家發赴雲南。又二十五年九月十九日,禮部榜文一款︰「內使剃一搭頭,官民之家兒童剃留一搭頭者,閹割,全家發邊遠充軍。剃頭之人,不分老幼罪同。」

    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奉旨禁約︰不許將太祖聖孫、龍孫、黃孫、王孫、太叔、太兄、太弟、太師、太傅、太保、大夫、待詔、博士、太醫、太監、大官、郎中字樣以為名字稱呼。一醫人止許稱醫士、醫人、醫者,不許稱太醫、大夫、郎中。梳頭人止許稱梳篦人,或稱整容,不許稱待詔。官員之家火者,止許稱閽者,不許稱太監。又二十六年八月榜文︰「為奸頑亂法事,節次據五城兵馬司送到犯人顏鎖住等,故將原定皮札(革翁)樣制,更改作半截靴。短(革勾)靴,里兒與靴(革勾)一般長,安上抹口,俱各穿著,或賣與人,仍前自便于飲酒、宿娼、行走搖擺,該司送問罪名,本部切詳。」先為官民一概穿靴,不分貴賤,所以朝廷命禮部出榜曉諭軍民、商賈、技藝、官下、家人、火者,並不許穿靴,止許穿皮札(革翁),違者處以極刑。此等靴樣傳于外,必致制度紊亂,宜加顯戮。奉旨︰「這等亂法度的,都押去本家門首梟令了,全家遷入雲南。」

    一榜永樂九年七月初一日該刑科署都給事中曹潤等奏︰乞敕下法司,今後人民倡優裝扮雜劇,除依律神仙道扮,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勸人為善,及歡樂太平者不禁外,但有褻瀆帝王聖賢之詞曲、駕頭、雜劇,非律所該載者,敢有收藏傳誦、印賣,一時送法司究治。奉旨︰「但這等詞曲,出榜後,限他五日,都要干淨將赴官燒毀了,敢有收藏的,全家殺了。」此等事,國初法度之嚴如此,祖訓所謂頓挫奸頑者。後一切遵行律誥,湯網恢恢矣。


如果你對客座贅語有什麼建議或者評論,請 點擊這里 發表。
重要聲明︰典籍《客座贅語》所有的文章、圖片、評論等,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