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三年五月十一日頒)
第一場試五經義。各試本經一道,不拘舊格,惟務經旨通暢,限二百字以上。《易》程氏、朱氏注古注疏,《書》蔡氏傳古注疏,《詩》朱氏詩傳古注疏,《春秋》左氏、公羊、谷梁胡氏張洽傳,《禮記》古注疏。
四書義一道,限三百字以上。
第二場試禮樂論一道,限三百字以上。
詔誥表箋內科一道。
第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一道,限一千字以上。
第三場畢後十日,面試騎射書算律。
騎觀其馳驟便捷。
射觀其中數多寡。
書觀其筆畫端楷。
算觀其乘除明白。
律觀其講解詳審,見行律令。
一、殿試時務策一道,惟務直述,限一千字以上。
一、出身。第一甲三名︰第一名從六品,第二、第三名正七品,賜進士及第;第二甲十七名,從七品,賜進士出身;第三甲八十名,正八品,賜同進士出身。
一、鄉試各省,並直隸府州等處,通選以五百名為率,其人材眾多去處,不拘額數,若人材未備,選不及數者,從實充貢。河南省四十名,山東省四十名,山西省四十名,陝西省四十名,北平省四十名,福建省四十名,江西省四十名,浙江省四十名,湖廣省四十名,廣東省二十五名,廣西省二十五名。
兩京鄉試直隸府州一百名。
一、會試額取一百名。
一、高麗、安南、佔城等國,如有行修經明之士,各就本國鄉試,貢赴京師會試,不拘額數選取。
一、開試日期。鄉試八月初九日第一場,十二日第二場,十五日第三場;會試次年二月初九日第一場,十二日第二場,十五日第三場;殿試三月初一日,一年一次開試。
一、于洪武三年鄉試,洪武四年會試。
一、各省自行鄉試,其直隸府州赴京鄉試。凡舉人各具年甲、籍貫、三代、本姓、鄉里,舉保縣申州,州申府,府申行省。印卷鄉試,中者行省咨解中書省,判送禮部印卷會試。
一、仕宦已入流品,及曾干前元登科,並曾仕宦者,不許應試。其余各色人民,並流寓各處者,一體應試。
一、有過罷閑人吏娼優之人,並不得應試。
一、應舉下第之人,不許喧鬧,摭拾試官及擅擊登聞鼓,違者究治。
一、凡試官不得將弟男子佷親屬循私取中,違者許赴省台指實陳告。
一、科舉取士,務得全材。但慮開設之初,騎、射、書、算、律未能遍習,除今科免試外,候三年之後,務要全備方許中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