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洪武纪 ○设科取士限式

类别:子部 作者:明·吕毖 书名:明朝小史

    (洪武三年五月十一日颁)

    第一场试五经义。各试本经一道,不拘旧格,惟务经旨通畅,限二百字以上。《易》程氏、朱氏注古注疏,《书》蔡氏传古注疏,《诗》朱氏诗传古注疏,《春秋》左氏、公羊、谷梁胡氏张洽传,《礼记》古注疏。

    四书义一道,限三百字以上。

    第二场试礼乐论一道,限三百字以上。

    诏诰表笺内科一道。

    第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一道,限一千字以上。

    第三场毕后十日,面试骑射书算律。

    骑观其驰骤便捷。

    射观其中数多寡。

    书观其笔画端楷。

    算观其乘除明白。

    律观其讲解详审,见行律令。

    一、殿试时务策一道,惟务直述,限一千字以上。

    一、出身。第一甲三名:第一名从六品,第二、第三名正七品,赐进士及第;第二甲十七名,从七品,赐进士出身;第三甲八十名,正八品,赐同进士出身。

    一、乡试各省,并直隶府州等处,通选以五百名为率,其人材众多去处,不拘额数,若人材未备,选不及数者,从实充贡。河南省四十名,山东省四十名,山西省四十名,陕西省四十名,北平省四十名,福建省四十名,江西省四十名,浙江省四十名,湖广省四十名,广东省二十五名,广西省二十五名。

    两京乡试直隶府州一百名。

    一、会试额取一百名。

    一、高丽、安南、占城等国,如有行修经明之士,各就本国乡试,贡赴京师会试,不拘额数选取。

    一、开试日期。乡试八月初九日第一场,十二日第二场,十五日第三场;会试次年二月初九日第一场,十二日第二场,十五日第三场;殿试三月初一日,一年一次开试。

    一、于洪武三年乡试,洪武四年会试。

    一、各省自行乡试,其直隶府州赴京乡试。凡举人各具年甲、籍贯、三代、本姓、乡里,举保县申州,州申府,府申行省。印卷乡试,中者行省咨解中书省,判送礼部印卷会试。

    一、仕宦已入流品,及曾干前元登科,并曾仕宦者,不许应试。其余各色人民,并流寓各处者,一体应试。

    一、有过罢闲人吏娼优之人,并不得应试。

    一、应举下第之人,不许喧闹,摭拾试官及擅击登闻鼓,违者究治。

    一、凡试官不得将弟男子侄亲属循私取中,违者许赴省台指实陈告。

    一、科举取士,务得全材。但虑开设之初,骑、射、书、算、律未能遍习,除今科免试外,候三年之后,务要全备方许中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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