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洪武紀 ○正禮儀風俗詔

類別︰子部 作者︰明•呂毖 書名︰明朝小史

    五年五月下詔曰︰朕聞三皇立極,導明以時,庖廚稼穡,衣服始制,民居舍焉。五帝之教以仁義,不過遵三皇之良規,益未備之時宜。當時之君,示其所以,天下從之,民用和睦。自周至于漢、唐、宋,增減損益,用乃國昌,民受時父,家和永康。朕蒙皇天後土之恩,命統天下,祖宗之靈,百神護,得正帝位,紀元五年。朕本草茅之士,失習聖書,況摧強撫順,二十有年,嘗無寧居,一概粗疏,故道理未臻,民不見化,市井鄉間尚然元俗。天下大定,禮儀風俗,可不正乎?茲有所示,諭爾臣民,詔書之後,敢有不遵者,治以如律。今將條畫事宜,開列于後。

    一、曩因元末大亂,所在人民,或居鄉里,或避難他方,勢孤力弱,或貧乏不能自存,為庶民之家所奴者,詔書到日,即放為良,毋得羈留。強令為奴亦不得收養火者,違者依律論罪,仍沒其家人口,分給功臣,為奴驅使。功臣及有官之家,不在此限。

    一、城市鄉村,若有殘疾老幼少壯男子婦人,一時不得已而乞覓者,本里里長,及同里上中人戶,助以資給。是工商听其工商,是農民听其農種,候其培養成家,復還人戶。所資之物,有司常加檢察,毋令失所,此即古之鄰保相助,患難相救,疾病相扶持之義也。爾民誠能遵守而行,他日爾之子孫或有貧乏,同里亦必能相助借矣。敢有見乞覓之人,不行資給者,同里上中人戶驗其家所有糧食,除存留足用外,余沒入官以濟貧乏。若遇旱潦饑荒,人民流移者不在此限。若鄰里果有富實好義,願行出物給者,有司具實以聞。

    一、孤獨殘疾,不能生理者,許入孤老院,官為依例贍養。如或出外乞覓,鄉市人民,听以余剩之物助養其生。敢有楚者,有司以斗毆論,誣告者抵罪。此等殘疾之人,如或痊可願出為民入籍者,听從其便,有司毋得羈留。

    一、鄉黨序齒,從古所尚,今後民間士農工商人等,凡平居相見,及歲時燕會揖拜之禮,若者先施坐次之列,長者居上。如佃戶見佃主,不論齒序,並行以少事長之禮。若在親屬,不拘主佃,止行親屬禮。

    一、鄉飲酒禮,廢缺已久,宜令中書省詳定條式,頒行遵守,使民歲時燕會,習禮讀書讀律,期于申明朝廷之法,敦敘長幼之節。

    一、古之婚禮,結兩姓之好,以重人倫。近代以來,專論聘財,染習奢侈。宜令中書省集議定制,頒行遵守,務在崇尚節儉,以厚風俗,違者論罪如律。

    一、古之喪禮,以哀戚為本,治喪之具稱家有無。近代以來,富者奢僭,犯分□不及者,揭借財物,炫耀殯葬,及有惑于風水,停樞經年不行安葬。宜令中書省集議定制,頒行遵守,違者論罪如律。

    一、今後蒙古、色目人民既居中國,許與中國人結婚姻,不許與本類自相嫁娶,違者兩家男女俱沒入官為奴。其色目欽察若中國之人,不願與之結婚姻者,听其色目欽察自相婚姻,不在此限。

    一、兵興以來,所在人民拋下產業逃避他方,天下既定,乃歸鄉里,中間若有丁力少而舊田多者,不許依前佔護,止許盡力耕種到頃畝以為己業。若有去時丁少,歸則丁多而舊產少者,許于附近荒田內,官為驗其丁力,撥付耕種為業。敢有以舊業多余佔護者,論罪如律。

    一、曩因中國衣冠,狃于胡俗,已常考定品官命婦冠服,及士庶衣冠通行中外,俱有定制。惟民間婦女首飾衣服,尚循舊習,宜令中書省集議冠服定制,頒行遵守,務復古典,以革舊習。

    一、僧道之教,本以誘民為善。近代以來,凡為僧為道,遇民間修齋喪事之際,男女溷雜,飲酒食肉,甚非所宜。宜令有司嚴加禁約,違者治罪。

    一、福建、兩廣等處豪富人家,多有乞覓他人之子,閹割驅使名曰火者,敢有違犯以閹割抵罪,沒官為奴。

    於戲!風俗頹靡,胡禮拘焉。再整彝倫,務遵先王之法,恤念孤寡,實為善政之先。顧以德薄恩澤未孚,倉廩未盈,六軍四戌,尚慮未悅,下民之心恐貽上天之怒,夙夜祗懼,若履淵冰,咨示臣庶,體予至懷。期臻禮儀之風,永底承平之治,故茲詔示,想宜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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