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洪武紀 ○誅戮官員

類別︰子部 作者︰明•呂毖 書名︰明朝小史

    帝在位十八年,凡臣下稍有過失者,盡行誅戮,其事見于《任蕭安石子孫敕命》中。其詞曰︰朕自即位以來,法古命官,列布華夷,豈期擢用之時,並效忠貞。任用既久,俱系奸貪,朕乃明以憲章,而刑責有不可恕,以至內外官僚,守職惟艱,善能終是者寡,身家誅戮者多。今爾蕭安石,于洪武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給爾以符,改任廣東鹽課提舉司廣州鹽課大使,以至身沒于官,有司繳符到合,爾能律身以廉,恪供乃事。於戲!朕揣其職雖微,而能始終保全亦厚幸焉。今特轉符給爾子孫,以光先世,宜令準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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