慮囚雖大事,然刑部、大理寺,乃專責也。朝審主以冢宰,熱審主以中官,已屬侵越。若宰相則不問決獄,自古已然。惟洪熙元年,曾命內閣學士,同公、侯、伯、府部堂上官會審重囚,至成化初元而罷之。時,李文達當國,其保相體多矣。又至嘉靖十五年冬,上特命少傅大學士李時、夏言,同武定侯郭勛,審刑部重囚,釋放應死者,凡六十八人,時以為太縱。然此舉因改獻皇廟號,及恭上章聖太後徽號,大霈宇內。其時赦書中未行,即有刑部具題,請敕大臣會法司審恤之條矣。以故特遣賜敕行事,本系一時曠蕩之恩。比至竣事之後,三臣再請遍行天下,遵照京師,一體審恤,上允其議。
其事在閏十二月,m州誤記作是年三月熱審,因以為不遣內臣之證,則失實甚矣!此後惟隆慶四年,兼掌吏部大學士高拱,自以意請朝審主筆,蓋專為王金一案,借以陷徐華亭。即非故事,亦非上意屬之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