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文康(儲)之子次攄居鄉,以奪田殺三百余人,屠滅三十余家。事在正德八年,法當極典,乃父方為宰相,法官僅擬發邊衛,立功五年,仍還職而已。次攄先以銀納錦衣冠帶舍人,尋冒湖廣軍功升百戶,歸而作亂,文康曲法庇之,舉朝無敢言者,至命撰威武大將軍敕,實文康視草。
而高《岱鴻猷》錄,極口贊譽,謂梁以死諍,而委其罪于楊新都,則以同鄉故曲筆也。薛方山《憲章錄》亦因之,今後生傳述,及鄉會傳策中,每娓娓頌其堅正,如出一口,傳訛至此,則二書為祟耳。
卷十八 ○刑部 【梁文康子殺人】類別︰子部
作者︰明•沈德符 書名︰萬歷野獲編
| |
(快捷鍵:←) 上一頁   回書目(快捷鍵:Enter)   下一頁(快捷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