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閹幼童】

類別︰子部 作者︰明•沈德符 書名︰萬歷野獲編補遺

    英宗朝最嚴自宮之禁,而臣下不奉行者,則時時有之。如正統十四年。麓川之役,靖遠伯王驥、都督宮聚,奏征思機發,擅用閹割之刑,以進御為名,實留自用,為四川衛訓導詹英所奏,上以驥有功姑宥之。至天順四年,鎮守湖廣貴州太監院讓,閹割東苗俘獲童稚一千五百六十五人,既奏聞,病死者三百二十九人,復買之以足數,仍閹之。事聞,上降旨切責讓,並責巡撫都御史白圭,以不能救正而已。此兩事猶曰用兵誅叛,翦其逆種也。至如正統間,福建總兵寧陽侯陳懋,進淨身幼男百八人,收之;又如正統四年,雲南三司揀選黔公沐斌家閹者福住等十六人,年幼堪用,上命送司禮監;又景泰間,鎮守福建右監監丞戴細保,送淨身小口陳石孫等五十九人,帝命送司禮監,此又無罪而刑矣。豈閩中為唐、宋中官窟宅,至今尚然,即古所稱私白者耶?又如景泰五年七月,永興王志濮擅收閹者十四人,詔宥其罪,收入司禮監,則又勛臣藩府違禁閹割,不究其罪,且收其人,是主上先置三尺于高閣矣。欲厘敝習,不亦難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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