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祿寺大官署丞張冕,奏本寺卿柰亨借供祀,盜取豬鵝肉及面食為私用,上命亨對狀,亨具狀。上曰︰爾為堂官,貪饕如此,論法難容,姑宥之。此正統六年時也。
至萬歷十八年,光祿署丞茅一柱。盜署中火腿,為堂官所奏,上命送刑部,追原物,問徒為民。兩事略同,而處分略異。按亨以廚役得官,盜竊固其長技,然宥罪之後,至正統十年十三年,兩以戶侍郎充廷試讀卷官,又蔭子 為中書舍人。十四年,亨以久疾乞免朝參,但出視事,上又許之。亨之厚顏不足責,而恩寵之濫亦甚矣!
卷三 ○兵部 【光祿官竊物】類別︰子部
作者︰明•沈德符 書名︰萬歷野獲編補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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