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刑具

類別︰子部 作者︰明•王 書名︰寓圃雜記

    挾棍之刑,惟錦衣衛則有,亦設而不作。景泰二年,巡撫御史趙縉公行賄賂,藉此以箝制人口。匠作而不諳其制,縉自教為。縉終以貪酷去官,流毒不已,遂為常刑。三十年前,官司杖人,惟用荊棍,或加皮鞭,故罪人易受。後稍用竹篦,一篦之重,不過三四兩。自成化十九年,一巡官忽有翻黃之制,重過二斤,用以側斫,名之曰“砍”。故獄中之人,罪無輕重,但受“砍”者多死。至今諸司,往往效之,刑具之重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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