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嘉定縣吏人

類別︰子部 作者︰明•祝允明 書名︰前聞紀

    洪武二十四年,甦郡人有為嘉定縣吏者,郡中一鄉人以事注誤至縣,潛白吏求私直之。吏曰︰今上自郡府下及縣,首領官皆廉公奉法,吾曹亦革心戒謹,豈敢私出入文牘耶?然汝事既直,第公理之,決無枉理。鄉人如教,果獲伸雪。感吏情以米二石饋之,吏驚愧卻去,辭讓久之。吏曰︰我以鄉曲之故為君受一斛。鄉人別去,既半載,吏假歸,遂以原粟奉鄉人之母,曰︰此若兒寄我處之物耳,今以還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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