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 無名殺臣下

類別︰子部 作者︰宋•洪邁 書名︰容齋三筆

    傳曰︰“欲加之罪,其無辭乎?”古者置人于死地,必求其所以死。然固有無罪殺之,而必為之名者。張湯為漢武造白鹿皮幣,大農顏異以為本末不相稱,天子不悅。湯又與異有隙。異與客語初令下有不便者,異不應,微反唇。湯奏當異九卿,見令不便,不入言而腹非,論死。自是後有腹非之法。非,論死。自是後有腹非之法。曹操始用崔琰,後為人所譖,罰為徒隸,使人視之,詞色不撓。操令曰︰“琰雖見刑,而對賓客,虯須直視,若有所嗔。”遂賜琰死。隋煬帝殺高之後,議新令,久不決。薛道衡謂朝士曰︰“向使高不死,令決當久行。”有人奏之,帝怒,付執法者推之。裴蘊奏︰“道衡有無君之心,推惡于國,妄造禍端。論其罪名,似如隱昧,原其情意,深為悖逆。”帝曰︰“公論其逆,妙體本心。”遂令自盡。冤哉此三臣之死也!


如果你對容齋三筆有什麼建議或者評論,請 點擊這里 發表。
重要聲明︰典籍《容齋三筆》所有的文章、圖片、評論等,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