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三 太守刺史贈吏民官
類別︰子部 作者︰宋•洪邁 書名︰
容齋三筆
漢薛宣為左馮翊,池陽令舉廉吏獄掾王立,未及召,立妻受囚家錢,慚恐自殺。宣移書池陽曰︰“其以府決曹掾書立之柩,以顯其魂。”顏師古注雲︰“以此職追贈也。”後魏並州刺史以部民吳悉達兄弟行著鄉里,板贈其父渤海太守。此二者皆以太守、刺史而擅贈吏民官職,不以為過,後世不敢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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