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錢為幣,本皆足陌。梁武帝時,以鐵錢之故,商賈浸以奸詐自破,嶺以東,八十為百,名曰“東錢”;江、郢以上,七十為百,名曰“西錢”;京師以九十為百,名曰“長錢”。大同元年,詔通用足陌,詔下而人不從,錢陌益少,至于末年,遂以三十五為百。唐之盛際,純用足錢。天 中,以兵亂窘乏,始令以八十五為百。後唐天成,又減其五。漢乾 中,王章為三司使,復減三。皇朝因漢制,其輸官者,亦用八十,或八十五,然諸州私用,猶有隨俗至于四十八錢。太平興國二年,始詔民間緡錢,定以七十七為百。自是以來,天下承用,公私出納皆然,故名“省錢”。但數十年來,有所謂“頭子錢”,每貫五十六,除中都及軍兵俸料外,自余州縣官民所當得,其出者每百才得七十一錢四分,其入者每百為八十二錢四分,元無所謂七十七矣。民間所用,多寡又益不均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