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七 赦恩為害

類別︰子部 作者︰宋•洪邁 書名︰容齋三筆

    赦過宥罪,自古不廢,然行之太頻,則惠奸長惡,引小人于大譴之域,其為害固不勝言矣。唐莊宗同光二年大赦,前雲︰“罪無輕重,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而又曰︰“十惡五逆、屠牛、鑄錢、故殺人、合造毒藥、持仗行劫、官典犯贓,不在此限。”此制正得其中。當亂離之朝,乃能如是,亦可取也,而今時或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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