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火葬

類別︰子部 作者︰宋•周 書名︰清波雜志

    浙右水鄉風俗︰人死,雖富有力者,不辦蕞爾之土以安厝,亦致焚如。僧寺利有所得,鑿方尺之池,積涔蹄之水,以浸枯骨。男女骸骼,淆雜無辨,旋即填塞不能容,深夜乃取出,畚貯散棄荒野外。人家也。範忠宣公純仁帥太原,河東地狹,民惜地不葬其親。公俾僚屬收無主燼骨,別男女,異穴以葬。又檄諸郡仿此,不可以萬數計。仍自作記,凡數百言,曲折致意,規變薄俗。時元六年也。淳熙間,臣僚亦嘗建議︰“柩寄僧寺歲久無主者,官為掩瘞。”行之不力,今柩寄僧寺者固自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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