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事始 ○监司之职

类别:子部 作者:宋·吴曾 书名:能改斋漫录

    本朝官至运转判官提举常平,谓之监司。按,徐邈《与范宁书》曰:“足下慎选纲纪,必得国士,以摄诸曹;诸曹皆得良吏,以掌文案。又择公方之人,以为监司。则清浊能否,与事而明。”乃知监司之职,魏、晋以来有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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