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事实 ○赈济、振济

类别:子部 作者:宋·吴曾 书名:能改斋漫录

    颜师古《匡谬正俗》曰:“赈济当用振字。《说文》曰:‘振,举也,救也。诸史籍所云振给、振货、振业者,其义皆同,尽当为振字。今人之作文书者,以其事涉货财,改振为赈。按,《说文解字》云:‘富也。’左氏《魏都赋》曰:‘白藏之藏,富有无堤。同赈大内,控引世资。’此则训不相干,何得混杂。诸云振给、振贷者,并以饥馑穷厄,将就困毙,故举救之,使得存立耳。宁有富事乎?”以上皆颜说。予以颜说甚当,但未有据。按,《春秋传•文公十六年》:“楚人出师,自庐以往,振廪同食。”注云:“庐,今襄阳中庐县也。振,发廪仓也。同食,上下无异馔也。”然则振济,当以左氏为据。今字书止云赈,言其富。盖言于利能不失时,则可以致富矣。汉《汲黯传》:“发河内仓粟,以振贫民。”亦作此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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