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二十五日,午間鎖院。
至晚,宣押省試官入院。
試前一日,省試院引保,或不用親臨,只貢之書鋪。
書鋪納卷,鋪例五千,自裝界卷子與之,或
只二千,無定價,過此無害也。
宗子又有一宗,文字頗多,非四千不可。特
奏名納卷,亦三千。
二月初一、初二、初三日,引試詩賦人。
初五、初六、初七日,引試經義人。
初九、初十、十一日,引試宗室,鎖廳應舉人。
別試所則又遲經義場一日,乃初六、初七、初八日也。
十三、十四日,引試取應宗子。
混經、賦為一場。
省試案子不得以方州移動。(挾書傳義,皆所不可。)
卷中自有第幾幕印子收納,士人自書治經、鄉貫、姓名、押字于歷上。若昏黑,歷子收去,無歷可書,大有利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