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十九、自缢

类别:子部 作者:宋慈(南宋) 书名:洗冤集录

    自缢身死者,两眼合、唇口黑、皮开露齿。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又云:齿微咬舌。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面带紫赤色,口吻两甲及胸前有吐涎沫。两手须握大拇指,两脚尖直垂下,腿上有血荫,如火灸班痕,及肚下至小腹并坠下,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肠头或有一两点血。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后发际,横长九寸以上至一尺以来。一云:丈夫合一尺一寸,妇人合一尺。脚虚则喉下勒深,实则浅。人肥则勒深,瘦则浅。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低处自缢,身多卧于下,或侧或覆。侧卧,其痕斜起横喉下。覆卧,其痕正起在喉下,起于耳边,多不至脑后发际下。

    自缢处须高八尺以上,两脚悬虚,所踏物须倍高。如悬虚处或在床、椅、火炉、船仓内,但高二三尺以来亦可自缢而死。

    若经泥雨,须看死人赤脚或着鞋,其踏上处有无印下脚迹。 

    自缢有活套头、死套头、单系十字、缠绕系。须看死人踏甚物入头在绳套内,须垂得绳套宽入头方是。活套头,脚到地并膝跪地,亦可死。

    死套头,脚到地并膝跪地,亦可死。 

    单系十字,悬空方可死;脚尖稍到地亦不死。

    单系十字,是死人先自用绳带自系项上后,自以手系高处。须是先看上头系处尘土,及死人踏甚处物,自以手攀系得上向绳头着方是。上面系绳头处或高或大,手不能攀及不能上,则是别人吊起。更看所系处物伸缩,须是头坠下去上头系处一尺以上方是。若是头紧抵上头,定是别人吊起。 

    缠绕系,是死人先将绳带缠绕项上两遭,自踏高,系在上面垂身致死。或是先系绳带在梁栋或树枝上,双?垂下,踏高入头在?内。更缠过一两遭,其痕成两路,上一路缠过耳后斜入发际,下一路平绕项。行吏畏避驳杂,必告检官,乞只申一痕。切不可信。若除了上一痕,不成自缢;若除下一痕,正是致命要害去处。或复检官不肯相同书填格目,血属有词,再差官复检出,为之奈何?须是据实,不可只作一条痕检。其相叠与分开处,作两截量,尽取头了,更重将所系处绳带缠过比并,阔狭并同,任从复检,可无后患。

    凡因患在床仰卧,将绳带等物自缢者,则其尸两眼合,两唇皮开、露齿,咬舌出一分至二分,肉色黄,形体瘦,两手拳握,臀后有粪出,左右手内多是把自缢物色,至系紧死后只在手内,须量两□手拳相去几寸以来,喉下痕迹紫赤,周围长一尺余。结缔在喉下,前面分数较深,曾被救解则其尸肚胀,多口不咬舌,臀后无粪。 

    若真自缢,开掘所缢脚下穴三尺以来,究得火炭方是。 

    ○或在屋下自缢,先看所缢处楣梁枋桁之类,尘土衮乱至多方是。如只有一路无尘,不是自缢。 

    ○先以杖子于所系绳索上轻轻敲,如紧直乃是。或宽慢即是移尸。大凡移尸别处吊挂,旧痕挪动便有两痕。 

    凡验自缢之尸,先要见得在甚地分、甚街巷、甚人家?何人见本人?自用甚物?于甚处搭过?或作十字死?系定,或于项下作活?套,却验所着衣新旧,打量身四至东西南北至甚物?面觑甚处?背向甚处?其死人用甚物踏上?上量头悬去所吊处相去若干尺寸。下量脚下至地相去若干尺寸。或所缢处虽低,亦看头上悬挂索处下至所离处,并量相去若干尺寸,对众解下,扛尸于露明处,方解脱自缢套绳,通量长若干尺寸,量围喉下套头绳围长若干,项下交围,量到耳后发际起处阔狭、横斜、长短,然后依法检验。

    凡验自缢人,先问元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见时早晚?曾与不曾解下救应?申官时早晚?如有人识认,即问自缢人年若干?作何经纪?家内有甚人?却因何在此间自缢?若是奴仆,先问雇主讨契书辨验。仍看契上有无亲戚?年多少?更看元吊挂踪迹去处。如曾解下救应,即问解下时有气脉无气脉?解下约多少时死?切须子细。 

    大凡检验,未可便作自缢致命,未辨子细。凡有此,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绳索系咽喉下或上要害,致命身死,以防死人别有枉横。且如有人睡着,被人将索勒死吊起所在,其检官如何见得是自缢致死?宜子细也!

    多有人家女使人力或外人,于家中自缢,其人不晓法,避见臭秽及避检验,遂移尸出外吊挂,旧痕移动,致有两痕。旧痕紫赤有血荫,移动痕只白色无血荫,移尸事理甚分明,要公行根究,开坐生前与死后痕,盖移尸不过杖罪,若漏落不具,复检官不相照应,申作两痕,官司必反见疑,益重干连人之祸。

    尸首日久坏烂,头吊在上,尸侧在地,肉溃见骨,但验所吊头,其绳若入槽,谓两耳连颔下深向骨本者。及验两手腕骨、头脑骨皆赤色者是。一云:齿赤色,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

    译文:

    (一)自缢身死的人,两眼闭合,嘴唇青黑,唇开露齿。如果是勒在喉头之上,就口闭,牙关咬紧,舌头抵住牙齿不出来(有的说齿微咬舌)。如果是勒在喉头之下,便口开,舌头伸出口外约二分至三分。面带紫赤色,口吻两角以及胸前有吐出的涎沫。两手虚握,大拇指、两脚尖直垂下。腿上有血荫,如同火灸的斑痕,以及肚下至小腹都因血液下坠成为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肠头(即肛门)有的有一两点血。脖子上的勒痕呈紫色,或黑淤色,直到左右耳后的发际,横长约九寸以上到一尺以来(一说男子合一尺一寸,妇人合一尺)。脚下悬空,脖子上勒的沟就深;脚不悬空,就浅。人肥就勒的深;瘦就浅。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的地方上吊,身悬半空,勒的痕迹就深;如用全幅勒帛及白绢项帕等物,又在低的地方,勒的痕迹就浅。在低的地方上吊,身体多卧在下面,或者侧身卧,或者覆身卧。侧身卧的,索痕斜起,旁经喉下;覆身卧的,索痕正起,横在喉下,从两耳边上去,大多不到脑后发际下。

    上吊挂绳的地方需要高八尺以上,两脚悬空,所踏着上去的东西须倍高于悬空的高度。或在床、椅、火炉、船舱内,只要高二三尺以来,也可以自缢而死。

    如果死者去上吊处经过一段烂泥地,需要看死人赤脚还是穿鞋,他所踏着上去的东西上有没有印下脚迹。

    (二)上吊,有活套头、死套头、单系十字、缠绕系等。要看死人踏什么东西入头在绳套内。垂下的绳套必须宽裕得使死者站在踏物上足以放头进去的程度,才是自行上吊死的。

    活套头,脚着地及膝跪地,也可以吊死。

    死套头,脚着地及膝跪地,也可以吊死。

    单系十字,悬空,才可以吊死,脚尖稍为着地,也吊不死。

    单系十字,是死者先用绳带自行系在项上后,自己用手系挂到高的地方。检验时,需要先看上头系挂地方的尘土,以及死者上去系绳时踏的什么东西,要自己用手能够够得着系绳的地方,才是自行吊死的。上面系绳的地方,或者太高,或者太大,手不能攀得着以及不能上得去的,那就是别人吊上去的。其次,还要看所系挂处绳带物的伸缩,需要套头坠下距上头系挂处约长一尺以上,才是自己上吊死的。如果套头紧抵着上头系处,一定是别人吊上去的。

    缠绕系,是死者先用绳带在颈项上缠绕两遭,自己踏着东西系在高的地方,身体下坠致死。或者是先系绳带在梁栋或树枝上,扣套垂下,踏高入头在扣套内,再缠上一两遭。缠绕系的索痕成上下两路,上一路绕过耳后,斜入发际;下一路平绕项行。吏人畏惧复杂艰难,定会禀告验官,请求只申报一条索痕,切不可听信。如果除去上一痕,便不成为上吊,如果除去下一痕,却正是致命的要害去处。倘或覆检官不肯也和初检一样填写验尸单,死者的亲属因而有所上诉,上级再差官覆检出来,那将怎么办呢?必须据实办理,不可只作为一条索痕定验。索痕的相叠和分开的地方,要作两截量,定出头尾,画取样子,更要重新用原来系吊的绳带缠过,比较阔狭完全相同,这样,任凭覆检,可无后患。

    (三)凡因病患在床仰卧,用绳带等物上吊死的,这种尸体两眼闭合,唇开露齿,咬舌出一分至二分,肤色黄,形体瘦,两手拳握,臀后有大便出。左右手内,大多数是握着自缢用物到勒紧以后,死后只在手内。要量一量两手拳相距几寸以来。喉下痕迹紫赤,周围长约一尺多,结缔在喉下,前面的痕迹比较深。曾经被解救过,则其尸体肚胀,大多口不咬舌,臀后没有大便。

    (四)如果是真自缢,在吊死者脚下开掘穴深三尺以来,找到火炭,才是。

    或在屋下自缢,先看所缢处的横梁等处,尘土滚乱极多,才是。如果只有一路无尘,不是自缢。

    可先用杖子在所系吊的绳索上轻轻敲打,如果紧直,乃是自缢。如宽松,就是移尸。大凡移尸到别处吊挂,旧痕挪动,便有两痕。

    (五)凡验上吊死的尸体,先要弄清在什么地区,什么街巷,什么人家,什么人看见,本人自用什么东西,在什么地方搭挂,是作十字死扣系定,还是在项下作活扣套。再验死者所着的衣服新旧,打量尸体所在的四至,东西南北各至什么所在,面向什么地方,背向什么地方。死人是踏什么东西上去的,上量吊者头部去系绳处相距若干尺寸,下量死者脚到地面相去若干尺寸。或所吊处虽低,也要看头上悬挂绳索处,下至所离处,并量相去若干尺寸。当众解下,抬尸到明亮的地方,才解去上吊者的绳套,通量长若干尺寸。量围在脖子上的套头绳围长若干,项下交围的,量到耳后发际起处,量索痕阔狭、横斜长短,然后按照常法进行检验。

    (六)凡验上吊死的人,先要问原报案人,该身死人是什么身分的人?发现时早晚?有没有解下救应过?报告官府时早晚?如果有人认识,即问上吊人年岁多少?作什么营生?家里有什么人?因为什么在这里上吊?如果是奴仆,先向雇主索讨契约辨验,看契约上奴仆有没有亲戚,年岁多少,更看原吊挂踪迹去处。如果曾经解下救过,即问解下时有气脉无气脉,解下约多少时间死去,切须仔细。

    (七)大凡检验,不可便作上吊致命,不加仔细辨别。凡遇这类情况,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绳索系咽喉下或咽喉上的要害部位,致命身死,以防死者别有屈枉情节。况且如有人在睡熟的时候,被人用绳索勒死吊将起来,检验官怎么见得是自行上吊致死?一定要仔细啊。

    (八)多有人家女使、力役,或外人在家中吊死,家主不通晓法律,因避见臭秽及逃避检验,遂移尸到外面吊挂,旧的索痕移动了,以致有了两条索痕。旧痕紫赤有血荫,移动后的索痕只白色,没有血荫。移尸的事理很清楚,要当众查究明白,开写出生前与死后痕。因为移尸不过杖罪,如果漏脱不写清楚,覆检官不相照应,报为两痕,上级必然反而见疑,愈益加重了本案有关人等的灾祸。

    (九)遇有尸首日久坏烂,头吊在上,身体侧斜在地,肉烂见骨的情况,但验所吊头。如果绳已入糟(指自两耳连颔下深向骨本的),以及两手腕骨、头脑骨都呈现为赤色的,是吊死的。(一说牙齿及十指尖骨赤色的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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