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类别:子部 作者:宋慈(南宋) 书名:洗冤集录

    自缢、被人勒杀或算杀假作自缢,甚易辨。真自缢者,用绳索、帛之类系缚处,交至左右耳后,深紫色,眼合、唇开、手握、齿露,缢在喉上则舌抵齿,喉下则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后有粪出。若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则口、眼开,手散,发慢,喉下血脉不行,痕迹浅淡,舌不出,亦不抵齿,项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别有致命伤损去处。

    惟有生勒,未死间即时吊起,诈作自缢,此稍难辨。如迹状可疑,莫若检作勒杀,立限捉贼也。

    凡被人隔物,或窗棂、或林木之类勒死,伪作自缢,则绳不交喉下,痕多平过却极深,黑黯色,亦不起于耳后发际。

    绞勒喉下死者,结缔在死人项后,两手不垂下。纵垂下亦不直。项后结交却有背倚柱等处。或把衫襟 着,即喉下有衣衫领黑迹,是要害处,气闷身死。 

    凡检被勒并死人,将项下勒绳索或是诸般带系,临时子细声说缠绕过遭数。多是于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须有系不尽垂头处。其尸合面、地卧,为被勒时争命,须是揉扑得头发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搕擦着痕。

    凡被勒身死人,须看觑尸身四畔,有扎磨踪迹去处。

    又有死后被人用绳索系扎手脚及项下等处,其人已死气血不行,虽被系缚,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验。死后系缚者无血荫,系缚痕虽深入皮,即无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但红色或焦赤,带湿不干。

    译文:

    (一)自缢的和被人勒杀或谋害后伪装成自缢的,是很容易辨别的。真自缢的,用绳索、帛之类系缚处,交至左右耳后,索痕深紫色,眼合唇开,手握露齿,绳索勒在喉上的则舌抵齿,勒在喉下的则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后有粪便出。假如是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的,则口眼开,手散发乱,喉下血脉不行,痕迹浅淡,舌不出,也不抵齿,项肉上有指爪痕,身上别有致命伤损去处。

    惟有勒到将死未死的当儿,实时吊起,诈作自缢的,这要稍难辨别。如果迹状可疑,莫如即验成勒杀,立下限期捕捉凶犯为好。

    (二)凡被人隔物,或者窗棂或者林木之类勒死,伪作自缢的,则绳不交,喉下痕多平过,但极深,黯黑色,也不起于耳后发际。

    绞勒喉下死的,结缔在死人项后,两手不垂下,即使垂下也不直,项后结交,却有背倚柱等处或把衫襟搊着。假如喉下有衣衫领黑迹,是咽喉要害地方被压迫以致气闷身死的。

    (三)凡检验被勒身死的人,要把项下勒的绳索,或是各种带系,临时仔细说明。绳带缠绕过遭数,多是在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须有系不尽的垂头处。其尸应当覆身面朝地卧,因为被勒时争命,一定是揉扑得头发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搕擦着痕。

    (四)凡被勒身死的人,须观察其尸身的四侧,当有绑挣扎的踪迹去处。

    (五)又有死后被人用绳索绑扎手脚及项下等处的,其人已死,气血不行,虽被系绑,其痕迹也不紫赤,有白痕可作验证。死后系绑的,无血荫,系绑痕虽深入皮,便无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的,只红色或焦赤,带湿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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