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类别:子部 作者:宋慈(南宋) 书名:洗冤集录

    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敕:“诸啮人者,依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他物痕伤。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刃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若被打死者,其尸口、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整,两手不拳,或有溺污内衣。

    若在辜限外死,须验伤处是与不是在头,及因破伤风灌注致命身死。

    应验他物及手足殴伤痕损,须在头面上、胸前、两乳、胁肋傍、脐腹间、大小便二处,方可作要害致命去处。手足折损亦可死。其痕周匝有血荫方是生前打损。

    诸用他物及头、额、拳手、脚足坚硬之物撞打,痕损颜色,其至重者紫黯微肿,次重者紫赤微肿,又其次紫赤色,又其次青色。其出限外痕损者,其色微青。 

    凡他物打着,其痕即斜长或横长。如拳手打着即方圆。如脚足踢,比如拳寸分寸较大。凡伤痕大小,定作掌、足、他物,当以上件物比定,方可言分寸。凡打着两日身死,分寸稍大,毒气蓄积向里,可约得一两日后身死。若是打着当下身死,则分寸深重,毒气紫黑,即时向里,可以当下身死。 

    诸以身去就物谓之“磕”,虽着无破处,其痕方圆,虽破亦不至深。其被他物及手足伤,皮虽伤而血不出者,其伤痕处有紫赤晕。 

    凡行凶人若用棒杖等行打,则多先在实处,其被伤人或经一两时辰,或一两日、或三五日以至七八日、十余日身死。又有用坚硬他物行打便至身死者,更看痕迹轻重。若是先驱捽被伤人头髻,然后散拳踢打,则多在虚怯要害处,或一拳一脚便致命。若因脚踢着要害处致命,切要子细验认行凶人脚上有无鞋履,防日后问难。 

    凡他物伤,若在头脑者,其皮不破,即须骨肉损也。若在其他虚处。即临时看验。若是尸首左边损,即是凶身行右物致打,顺故也。若是右边损,即损处在近后,若在右前即非也。若在后,即又虑凶身自后行他物致打。贵在审之无失。 

    看其痕大小,量见分寸,又看几处皆可致命,只指一重害处,定作虚怯要害致命身死。

    打伤处,皮膜相离,以手按之即响。以热醋罨,罨则有痕。

    凡被打伤杀死人,须定最是要害处致命身死。若打折脚手,限内或限外死时,要详打伤分寸,阔狭,后定是将养不较致命身死。面颜、岁数临时声说。凡验他物及拳、踢痕,细认斜长、方圆。皮有微损,未洗尸前用水洒湿,先将葱白捣烂涂,后以醋、糟,候一时除,以水洗,痕即出。

    若将榉木皮罨成痕假作他物痕,其痕内烂损、黑色,四围青色,聚成一片而无虚肿,捺不坚硬。

    又有假作打死,将青竹篦火烧烙之,却只有焦黑痕,又浅而光平。更不坚硬。

    译文:  

    (一)律上说:见血为伤,除了手脚打踢的而外其余都为他物伤,就是兵器不用锋刃的也是。

    伤损的法定责任担保期限,手足打的伤十天,他物打的伤二十天。

    斗讼敕:凡咬人的,依照「他物法」处理。

    元符敕申明刑统:用靴鞋踢人的,由官吏检验确定,如果靴鞋坚硬,就按「他物」处理,如果不坚硬,就难作「他物」看待。

    或额、肘、膝抵压、头撞致死的,并作「他物」伤痕。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刀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二)如果被打死的,其尸口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整,两手不拳,有的有便溺沾污内衣。

    (三)如果在责任担保期限之外死的,要验伤的部位是不是在头部,及因破伤风感染,以致身死的。

    (四)应验他物和手足殴伤,伤痕必须是在头脸上、胸前、两乳、胁肋旁、脐腹间、大小便二处的,才可定作要害致命的去处。手足折损的也可以死,其伤痕周围有血荫的,才是生前打损的。

    (五)凡是用他物和头、拳、脚等坚硬之物撞打的,伤痕颜色最重的紫黯微肿,次重的紫赤微肿,又其次的紫赤色,再其次的青色,那种出了责任担保期限以外的伤痕,其颜色微青。

    凡是他物打的,其伤痕即斜长或横长,如果是拳打的即方圆,如果是脚踢的,则比拳打的分寸较大。(凡伤痕大小定作拳足他物打的,应当以上项各物比定,才可谈分寸。)凡打着两天身死的,则伤痕分寸较大,毒气蓄积向里,可约得一两天后身死;如果是打着当下身死的,则分寸深重,毒气紫黑,实时向里,可以当下身死。

    (六)凡是以身去就物的叫做磕。虽磕着,没有破处,其伤痕方圆,虽磕破也不至于深。那种被他物和手足所伤,皮虽受伤而血不出的,其伤痕处有紫赤晕。

    (七)凡行凶人假如是用棒杖等打的,则伤处多在实在的地方,其被伤的人,或经过一两个时辰,或经过一两天、三五天以至七八天、十多天身死。又有用坚硬的他物打,立即便致身死的,更要看验伤痕情况轻重。如果是先揪住被伤人的头髻,然后散拳踢打的,则伤处多在虚弱要害的地方,或一拳一脚便致命。如果是因为脚踢着要害地方致命的,切要仔细验认行凶人脚上有无鞋履,防备日后质问非难。

    (八)凡他物伤,如果是在头脑部位的,其皮不破,即要骨肉伤损。如果是在其它虚弱地方,即临时看验。如果是尸首左边伤损,即是行凶人用右手拿东西所打,这是因为手顺的原故。如果是右边伤损,即损处在近后,如在右前,即不是。如果是在后面,便又要考虑到是凶手从身后用他物所打。贵在审察无误。

    (九)要看伤痕大小,量出分寸,又要看几处皆可致命,只指定一处重害地方,作为虚弱要害致命身死之处。

    (十)打伤地方皮膜相剥离的,用手按之即作响,用热醋罨敷之便有伤痕出现。

    (十一)凡被打伤致死的人,必须定出致命身死的最要害的地方。如果是打折了脚手,在责任担保期限内或限外死去时,要仔细考察研究打伤的分寸阔狭后,定验是将养不好,致命身死。面貌年岁等,也要临时加以说明。

    (十二)凡验他物及拳打脚踢的伤,要仔细辨验伤痕是斜长方圆,表皮有否微损。如果伤痕不见,在未洗尸前,用水洒湿,先将葱白捣烂涂上,然后再用醋糟罨敷,经过一个时辰除去,以水洗尸,伤痕即现出。

    (十三)如果是用榉树罨敷成痕,假作为他物伤痕的,则其痕内烂损黑色,四围青色,聚作一片,而没有虚肿现象,用手按捺也不坚硬。

    (十四)又有假作打死的,在尸上用青竹篦火烧烙成伤痕,但只有焦黑痕,又浅而光平,更不坚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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