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十三、自刑

类别:子部 作者:宋慈(南宋) 书名:洗冤集录

    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尸口、眼合,两手拳握,臂曲而缩,死人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势,其手自然拳握。肉色黄,头髻紧。 

    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若用磁器,分数不大。逐件器刃自割,并下刃一头尖小,但伤着气喉即死。若将刃物自斡着喉下、心前、腹上、两胁肋、太阳、顶门要害处,但伤着膜,分数虽小即便死。如割斡不深及不系要害,虽两三处未得致死。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后,过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后。伤在喉骨上难死,盖喉骨坚也。在喉骨下易死,盖喉骨下虚而易断也。○其痕起手重、收手轻。假如用左手把刃而伤,则喉右边下手处深,左边收刃处浅,其中间不如右边,盖下刃大重,渐渐负痛缩手,因而轻浅,及左手须似握物是也。右手亦然。

    凡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若当下身死时,痕深一寸七分,食系气系并断。如伤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系断,气系微破。如伤三五日以后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系断,须头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皱,即是自割之状。此亦难必。

    若自用刀剁下手并指节者,其皮头皆齐,必用药物封扎。虽是刃物自伤,必不能当下身死,必是将养不较致死。其痕肉皮头卷向里。如死后伤者,即皮不卷向里。以此为验。

    又有人因自用口齿咬下手指者,齿内有风着于痕口,多致身死,少有生者。其咬破处疮口一道,周回骨折,必有脓水淹浸,皮肉损烂,因此将养不较致命身死。其痕有口齿迹及有皮血不齐去处。

    验自刑人,即先问元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自刑时或早或晚?用何刃物?若有人来识认,即问身死人年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是奴婢,即先讨契书看,更问有无亲戚?及已死人使左手使右手?并须子细看验痕迹去处。

    更须看验,在生前刃伤即有血行,死后即无血行。

    译文:  

    (一)凡自割喉下死的,其尸口眼闭合,两手拳握,胳膊弯曲而拳缩,(死人用手把定刃伤,像用力的样子,他的手自然拳握。)肤色黄,头髻紧。

    (二)如果是用小刀子自割,伤痕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如果是用磁器,割破的分寸不会大。每件器物刃物自割,并且下刃的一头尖小的,但伤着气喉即死。

    如果是用刃物自扎着喉下、心前、腹上、两胁肋、太阳、顶门等要害地方,只要伤着脉膜,分寸虽小,即会立时死去;如果刺的不深以及不是要害地方,虽有三两处,也不会致死。

    如果是用左自刎的,伤口必定起自右耳后,过喉一二寸;用右手的,必定起自左耳后。伤在喉骨上的难死,因为喉骨比较坚硬。伤在喉骨下的易死,因为喉骨下软弱而易于割断。其伤痕起手重,收手轻。(假如用左手把刃而伤,则喉右边下手处深,左边收刃处浅,其中间不如右边,因为下刃太重渐渐负痛缩手,因而轻浅,以及左手须似握物状便是。右手的也是这样。)

    凡自割喉下,只有一处刀痕,如果当下身死时,痕深一寸七分,食管气管并断;如果伤后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管断,气管微破;如果伤了三五日以后死的,深一寸三分,食管断,须头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皱,即是自割的形状(这也难定)。

    (三)如果自己用刀剁下手和指节的,其皮头皆齐,定用药物包扎,虽是用刃物自伤的,必不能当下身死,一定是将养不好致死的。其断处的皮头卷向里。如果是死后伤的,即皮不卷向里,以此为验。

    (四)又有人因自用牙齿咬下手指的,齿上有风着于伤口,多致身死,少有生存的。其咬破处疮口一道,周围骨折,必然有脓水淹浸,皮肉损烂。因此,将养不到,致命身死。这种伤口上有牙齿痕迹,以及有皮肉不整齐去处。

    (五)检验用刃物自杀的人,即先问元报案人,这个身死人是什么身分的人?自杀时或早或晚?用什么刃物?如果有人来认识死者,即问身死人年龄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果是奴婢,即先讨契书看,更问死者有没有亲戚,以及生前使左手使右手?并须仔细看验伤痕地方。

    更要看验,在生前刃伤,即有血流出,死后即无血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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