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十四、杀伤

类别:子部 作者:宋慈(南宋) 书名:洗冤集录

    凡被人杀伤死者,其尸口、眼开,头髻宽或乱,两手微握,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大,皮肉多卷凸,若透膜,肠脏必出。

    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必须争竞,用手来遮截,手上必有伤损。或有来护者,亦必背上有伤着处。若行凶人于虚怯要害处一刃直致命者,死人手上无伤,其疮必重。若行凶人用刃物斫着脑上、顶门、脑角后、发际,必须斫断头发,如用刃剪者。若头顶骨折,即是尖物刺着,须用手捏着其骨损与不损。 

    若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无起手收手轻重。枪刺痕浅则狭,深必透。簳,其痕带圆。或只用竹枪,尖竹担斡着要害处,疮口多不齐整,其痕方、圆不等。

    凡验被快利物伤死者,须看元着衣衫有无破伤处,隐对痕、血点可验。○又如刀剔伤肠肚出者,其被伤处须有刀刃撩划三两痕。且一刀所伤。如何却有三两痕?盖凡人肠脏盘在左右胁下,是以撩划着三两痕。 

    凡检刀、枪刃斫剔,须开说尸在甚处向当?着甚衣服,上有无皿迹,伤处长、阔、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肠肚出、膋膜出作致命处?仍检刃伤衣服穿孔。如被竹枪、尖物剔伤致命,便说尖硬物剔伤致死。

    凡验杀伤,先看是与不是刀刃等物,及生前死后痕伤。如生前被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

    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痕疮口、皮肉、血多花,鲜色,所损透膜即死。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是以肉色白也。

    此条仍责取行人定验,是与不是生前、死后伤痕。

    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粘,受刃处皮肉骨露。

    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纵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

    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伸缩。

    凡检验被杀身死尸首,如是尖刃物,方说被刺要害。若是齐头刃物即不说“刺”字。如被伤着肚上、两肋下或脐下,说长阔分寸后,便说斜深透内脂膜,肚肠出,有血污,验是要害被伤割处致命身死。若是伤着心前肋上,只说斜深透内,有血污,验是要害致命身死。如伤着喉下,说深至项,锁骨损,兼周回所割得有方圆不齐去处,食系、气系并断,有血污,致命身死,可说要害处。如伤着头面上或太阳穴、脑角后、发际内,如行凶人刃物大,方说骨损。若脑浆出时有血污,亦定作要害处致命身死。如斫或刺着沿身,不拘那里,若经隔数日后身死,便说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凡验被杀伤人,未到验所,先问元申人曾与不曾收捉得行凶人?是何色目人?使是何刃物?曾与不曾收得刃物?如收得,取索看大小,着纸画样。如不曾收得,则问刃物在甚处?亦令元申人画刃物样,画讫,令元申人于样下书押字。更问元申人,其行凶人与被伤人是与不是亲戚?有无冤仇?

    译文:  

    (一)凡是被人杀伤死的,其尸口眼,头髻宽松或散乱,两手微握,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大,皮肉多卷凸,如果穿透肚皮,肠脏必出。

    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的时候,必然要挣扎,用手来遮拦,手上一定有伤损,或有来护庇的,也一定背上有伤着地方。如果行凶人在虚弱要害处一刃径行致命的,死人手上没有伤,刃的创伤必重。如果行凶人用刃物砍着脑上顶门、脑角后发际,必须砍断头发,如同用剪刀剪的。如果头顶骨折,即是尖的东西刺着了,要用手按捏其骨看损与不损。

    (二)如果是尖刃斧伤,上面阔长,内里必狭。大刀伤,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它的伤痕两头尖小,没有起手收手轻重的分别。枪刺的伤,浅则狭,深则穿透,伤痕带圆形。或只用竹枪尖、竹担扎着要害地方,疮口多不齐整,伤痕方圆不等。

    (三)凡验被快利物伤死的,要看死者原著衣衫上有没有破伤的地方,隐对伤痕血点可验。又比如刀挑伤肚肠脱出了的,其被伤的地方,须有刀刃撩划三两痕。那么一刀所伤怎么竟会有三两痕了呢?这是因为人的肚肠是盘在左右胁下的,所以会撩划着三两痕。

    (四)凡验刀枪刃砍挑的,要写明尸体在什么地方,什么方向,穿什么衣服,上面有没有血迹,伤的地方长阔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肚肠出,脂膜出,作致命处。还要检验刃伤衣服的穿孔。如果是被竹枪尖物挑伤致命的,便写是尖硬物挑伤致死的。

    (五)凡验杀伤,先看是否是刀刃等物杀伤,以及是生前、死后的伤痕。如果是生前被刃物所伤的,其痕肉开阔,收缩参差不齐,花纹交错。如果伤痕的肉截齐,就只是死后假造的刃伤痕。如果是生前的刃伤,即有血汁,以及所伤的疮口皮肉血多花鲜色,所伤透过脉膜即死。如果是死后用刀割出来的伤,肉色即干白,更没有血花。(因为人死后血脉不行,所以肉色是白的。)

    此条仍责成仵作行人定验,是与不是生前、死后伤痕。

    (六)活人被刃物杀伤死的,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如果是被支解的,筋骨皮肉稠粘,受刃处皮肉紧缩骨头露出。

    (七)死人被割截的,则尸首的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地方皮不紧缩,刃物尽处无血流,其色白。纵然伤痕下面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没有清血出的,即不是生前被刃伤的。

    (八)更有截下头的,活时斩下,则筋缩入,死后截下,则项长,并不收缩。

    (九)凡检验被杀身死的尸首,如果凶器是尖刃物,方始说被刺要害,如果是齐头刃物,就不说刺字。如被伤着肚腹上、两胁下或脐下,说长阔分寸后,便说,斜深透内脂膜,肚肠出,有血污,验是要害处被割伤致命身死。如果是伤着心前肋上,只说斜深透内,有血污,验是要害致命身死。如果是伤着喉下,则说深至项,锁骨损,并且所割伤处周围有方圆不齐的去处,食管气管并断,有血污,致命身死。可说要害处。如果伤着头面上,或太阳穴、脑角后发际内,如果行凶人刃物大,方始说骨损,如果脑浆出时,有血污,也定作要害处致命身死。如果是砍或刺着,周身不拘那里,如果经隔数天后身死的,便说是将养不好,致命身死的。

    (十)凡验被杀伤人,未到验所,先问原报案人曾不曾捉获得行凶人?是什么身分的人?使的是什么刃物?曾不曾收得了刃物?如收得了,即索取看大小,着人用纸画样,如果不曾收得,则问刃物在什么地方,也令原报案人画刃物样。画好了,令原报案人在图样下签名画押。还要问原报案人,本案的行凶人同被伤人是不是亲戚,有没有冤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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