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官司寇第五 乡士

类别:经部 作者:周公旦(西周) 书名:周礼

    乡士掌国中,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宾客,则各掌其乡之禁令,帅其属夹道而跸。三公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凡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译文]    

    乡土掌理[六乡以及]国都中(的诉讼],各掌所属乡的人民数并对乡民加以纠察和禁戒,受理他们的诉讼,审察他们的讼辞,辨别罪状的轻重,区别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写出判决意见,过十天再在外朝对案件加以审断。大司寇主持审断,在外朝对重案、轻案作出判决。掌诉讼和掌刑法的官员们都在场,各自提出法律依据,以参议判决。案件判决后,士师接受判决书[加以保存]。[由乡土]挑选合适的日期施刑或诛杀,(杀后]陈尸三日。如果[王]有想要赦免的罪犯,王就在大司寇主持外朝审断的日期前往参预议罪。如果有大祭祀、大丧事、大的军事行动,以及迎送来朝诸侯等事,各自掌管所属乡的禁令,率领下属站在道路两边禁止闲人通行。三公如有国事[外出],就为他们做前导并清除行人。三公有丧事时也这样做。凡王国有大事时,就负责诛杀违犯禁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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