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内篇五 古文公式

类别:史部 作者:章学诚(清) 书名:文史通义

    古文体制源流,初学入门,当首辨也。苏子瞻《表忠观碑》,全录赵抃奏议,文无增损,其下即缀铭诗。此乃汉碑常例,见于金石诸书者,不可胜载,即唐、宋八家文中,如柳子厚《寿州安丰孝门碑》,亦用其例,本不足奇。王介甫诧谓是学《史记》储侯王年表,真学究之言也。李耆卿谓其文学《汉书》,亦全不可解。此极是寻常耳目中事,诸公何至怪怪奇奇,看成骨董?且如近日市井乡闾,如有利弊得失,公议兴禁,请官约法,立碑垂久,其碑即刻官府文书告谕原文,毋庸增损字句,亦古法也。岂介甫诸人,于此等碑刻犹未见耶?当日王氏门客之訾摘骇怪,更不值一笑矣。

    以文辞而论,赵清献请修表忠观原奏,未必如苏氏碑文之古雅。史家记事记言,因袭成文,原有点审涂改之法。苏氏此碑,虽似钞缮成文,实费经营裁制也。第文辞可以点窜,而制度则必从时。此碑篇首“臣抃言”三字,篇末“制曰可”三字,恐非宋时奏议上陈、诏旨下达之体,而苏氏意中,揣摩《秦本纪》“丞相臣斯昧死言”及“制曰可”等语太熟,则不免如刘知几之所讥,貌同而心异也。余昔修《和州志》,有《乙亥义烈传》,专记明末崇祯八年闯贼攻破和州,官吏绅民男妇殉难之事。用纪事本末之例,以事为经,以人为纬,详悉具载。而州中是非哄起。盖因闯贼怒拒守而屠城,被屠者之子孙,归咎于创议守城者陷害满城生命,又有著论指斥守城者部署非法,以致城陷;甚至有诬创议守城者缒城欲逃,为贼擒杀,并非真殉难者。余搜得凤阳巡抚朱大典奏报和州失陷,官绅殉难情节,乃据江防州同申报,转据同在围城逃脱难民口述亲目所见情事,官绅忠烈,均不可诬。余因全录奏报,以为是篇之序。中间文字点窜,甚有佳处。然篇首必云:“崇祯九年二月日,巡抚凤阳提督军务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臣朱大典谨奏,为和城陷贼,官绅殉难堪怜,乞赐旌表,以彰义烈事。”其篇末云:“奉旨,览奏悯恻,该部察例施行。”此实当时奏陈诏报式也。或谓中间奏文,既已删改古雅,其前后似可一例润色。余谓奏文辞句,并无一定体式,故可点窜古雅,不碍事理。前后自是当时公式,岂可以秦、汉之衣冠,绘明人之图像耶?苏氏《表忠观碑》,前人不知,而相与骇怪,自是前人不学之过。苏氏之文,本无可议。至人相习而不以为怪,其实不可通者,惟前后不遵公式之六字耳。夫文辞不察义例,而惟以古雅为徇,则“臣抃言”三字,何如“岳曰於”三字更古?”制曰可”

    三字,何如“帝曰俞”三字更古?舍唐、虞而法秦、汉,未见其能好古也。

    汪钝翁撰《睢州汤烈妇旌门颂序》,首录巡按御史奏报,本属常例,无可訾,亦无足矜也。但汪氏不知文用古法,而公式必遵时制,秦、汉奏报之式,不可以改今文也。篇首著监察御史臣粹然言,此又读《表忠观碑》“臣抃言”三字太熟,而不知苏氏已非法也。近代章奏,篇首叙衔,无不称姓,亦公式也!粹然何姓,汪氏岂可因摩古而删之?且近代章奏,衔名之下,必书谨奏,无称言者。一语仅四字,而两违公式,不知何以为古文辞也!妇人有名者称名,无名者称姓,曰张曰李可也。近代官府文书,民间词状,往往舍姓而空称曰氏,甚至有称为该氏者,诚瞩俚俗不典;然令无明文,胥吏苟有知识,仍称为张为李,官所不禁,则犹是通融之文法也。汪氏于一定不易之公式,则故改为秦、汉古款,已是貌同而心异矣。至于正俗通行之称谓,则又偏舍正而徇俗,何颠倒之甚耶?结句又云“臣谨昧死以闻”,亦非今制。

    汪氏平日以古文辞高自矜诩,而庸陋如此,何耶?汪之序文,于臣粹然言句下,直起云“睢州诸生汤某妻赵氏,值明末李自成之乱”云云,是亦未善。

    当云“故明睢州诸主汤某妻赵氏,值李自成之乱”,于辞为顺。盖突起似现在之人,下句补出值明末李自成,文气亦近滞也。学文者。当于此等留意辨之。

    【 译文】

    古文的体制源流,初学人门的人,应当首先辨别清楚。苏子瞻的《 表忠观碑》 ,完全照录赵打的奏议,文字上没有增减,文章末尾加了一段铭辞。这是汉代碑刻中常用的体例,见于金石文献的实例,不可胜载。就是唐、宋八大家的文章中,如柳子厚的《 寿州安丰孝门碑》 ,也用这种体例,本不足为奇。王介甫惊异地说这是学《 史记• 诸侯主年表》 的写法,真是迂夫子说的话。李者卿认为是学《 汉书》 ,也完全不可理解。这是最寻常的耳闻目见的事,这些人何至于要大惊小怪,把它看成古董!就像近日街上乡下,如有利弊得失,大家讨论兴利除弊,请求官府订立法规,刻石立碑以流传后世,其碑文就是刻写官府文书布告的原文,不用增减字句,这也是古代遗传下来的体制。难道介甫等人,对这类碑刻还没见到过吗?至于当日王氏门客的指责惊怪,更不值得一笑了。

    从文辞来说,赵清献请修表忠观的原奏,未必如苏氏碑文这么古雅。史家记事记言,因袭现成的文字,本来就有进行字句修改的惯例。苏氏此碑,虽然像是抄录成文,实际上在构思剪裁上颇费心思。只是文辞可以删改,而制度则必须符合时宜。此碑篇首“臣林言”三字,篇末‘云制日可”三字,恐怕不是宋代奏议上陈、诏旨下达的体式;而苏轼心中,揣摩《 史记• 秦本纪》 中“承相臣下李斯冒死上言”及“下诏说可行”等语言太熟,那么便不免像刘知胶所讥讽的那样,“面貌相似而内心不同”。我从前修撰《 和州志》 ,有《 乙亥义烈传》 ,专门记述明朝末期崇祯八年,寇贼张迎祥攻破和州,官吏、绅士、百姓、男女殉难的事情。采用记事本末的体例,以事件为经线,以人物为纬线,详细具体地作了记载,不料州中却是非哄然而起。大概因为寇贼张迎祥对和州守城抵抗感到恼怒而进行全城屠杀,被屠杀者的子孙,归咎于首先建议守城的人,陷害了全城人的性命;又有文章指责守城者部署不当,以致州城被攻破;甚至有人诬蔑建议守城的人用绳索从城墙上坠下来想逃跑,被寇贼抓住杀害了,并非是真正的殉难者。我搜集到凤阳巡抚朱大典的奏折,和州失陷,官吏乡绅的殉难情节,其根据是负责长江防御的州同的报告,其报告又是依据一同在围城时逃脱的难民所讲述的亲眼所见的事情,官吏绅士的忠贞壮烈,都是不容诬蔑的。我因而把奏折全部录了下来,作为此篇《 烈传》 的序。中间文字上的修改,颇有妙处。但篇首一定写道:“祟祯九年二月某日,巡抚凤阳提督军务、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臣下朱大典谨慎启奏:因为和州城被寇贼攻陷,官吏绅士殉难之事令人哀怜,乞求赐准树立牌坊加以表彰,以便宣扬正义贞烈之事。”篇末说:“接受皇帝的命令! 看了奏折很怜悯他们,令负责此事的礼部依照过去的惯例施行。”这实在是当时奏文上陈、诏令下达的格式。有人说中间奏文既然已经删改成了古雅的风格,文章前后似乎可以统一润色。我认为奏文的辞句,并没有一定的体式,所以可以修改得古雅一些,不妨碍事理。前后自然应当是当时通用的格式,怎么可以用秦、汉人的衣帽,来绘制明朝人的图像呢?苏氏的《 表忠观碑》 ,前人不知道因而纷纷感到很奇怪,固然这是前人不学习的过错。苏氏的文章本来无可非议,以至人们模仿学习而不以为怪。其实不可通的地方,只有前后不遵守当时通用格式的六个字而已。对文辞不明察它的义例,而只是以古雅为追求目标,那么“臣打言”三字,哪里比得上“岳日赞”三字更为古老呢?“制日可”三字,又怎么比得上“帝日俞”三字更为古老?舍弃唐尧、虞舜而效法秦、汉时代,没看出他能崇尚古代。

    汪钝翁撰写的《 雎州汤烈妇旌门颂序》 ,开头载录巡察御史的奏文,本属常例,无可非议,也不足矜夸。但汪氏不知文辞采用古代的写法,而固定的格式则必须遵照当时的制度,秦、汉时期的体式,不能用来修改今天的文章。篇首标明“监察御史臣粹然言”,这又是《 表忠观碑》 “臣林言”三字读得太熟的缘故,却不 知苏氏已经不合法度了。近代的奏章,篇首叙述头衔,没有不称姓的,这也是固定的格式。粹然姓什么?汪氏怎么可以因为模仿古人而删削它呢?而且近代的奏章,头衔姓名之下一定要写“谨奏”二字,没有称“言”的。一句话仅有四个字,却有两处违背了通用的格式,不知道他是怎样撰写古文辞的。妇女有名字的便称名字,没有名字的便称呼姓,叫张氏、李氏就行了。近代官府的文书,民间的诉讼的状子,往往舍弃姓而空称“氏”,甚至有称作“该氏”的,诚然这是粗俗不雅、不能作为准则的;但是法令上没有明文规定,衙门里的小官吏如果有些知识,仍然称作张氏、李氏,官府并未禁止,那么也还是文辞上一种通融的用法。汪氏对固定不变的通用格式,却故意改为秦、汉时候的古代款式,已经是外表相同而内心有别了。至于正式与理俗都通行的称呼,却又偏偏舍弃正规的而曲从通俗的称谓,为什么竟这样颠三倒四呢!结尾又说:“臣下小心翼翼冒着死罪向皇上报告。”这也不是今天的体例。汪氏平日以古文辞自高自大夸耀吹嘘,却如此平庸浅陋,这是什么缘故呢?汪氏的序文,在“臣粹然言”一句下,径直接着说:“雎州诸生汤某之妻赵氏,遇到明末李自成造反”等等,这也不好。应当说“前代明朝唯州诸生汤某之妻赵氏,遇到李自成造反”,在文辞上才比较顺畅。因为突然冒出就像现在的人,下面补充一句“遭逢明末李自成”,文气也有些滞涩。学习古文的人应当对这些留意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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