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五 断讼第十九

类别:子部 作者:王符(东汉) 书名:潜夫论

    【 题解】

    断讼:判决诉讼案件。文章着眼于从根本上来解决当时诉讼繁多的社会问题,所以它主要论述了诉讼案件的起因以及遏上祸乱之源应该采取的政治措施。

    作者认为,随着时代的变迁,风俗也发生了变化,因而祸乱的根源也不同了,所以必须因时制宜,采取适当的政治措施,以便用它来“劝善消恶”。作者认为:“今奸完虽众,然其原少。”就是说,如今的案件虽然每年数以万计,但主要的根源都在于人的欺诈。其“细民”为了眼前利益,就不顾廉耻,将“贞絮寡妇”“强中欺嫁”、“迫胁遣送”;其“王侯、贵戚、豪富”,则骄奢淫沃,欺骗百姓,欠债不还,甚至打死债主。作者认为,要改变这种“巧伪”, “息辞讼以闲官事”,就应该效法先王“立礼制而崇德让”、“设法禁而明赏罚”, “立义顺法,遏绝其原”。也就是“责知诛率”、“痛诛无状”以“绝诈欺之端”,使“一人伏正罪而万家蒙乎福”, “惭吝于一人”而“长利于万世”。而在立法的时候,还应该把握一条主要原则,即:“必令善人劝其德而乐其政、牙卜人痛其祸而悔其行。”

    【 原文】

    断讼〔一〕第十九

    五代不同礼,三家不同教,非其苟相反也,盖世推移而俗化异也〔二〕。俗化异则乱原殊,故三家符世〔三〕,皆革定法〔四〕。高祖制三章之约〔五〕,孝文除克肤之刑〔六〕,是故自非杀伤盗臧,〔七〕文罪之法,轻重无常,各随时宜,要取足用劝善消恶而已〔八〕。

    〔一〕 ○铎按:东汉狱讼繁兴,其流有二:一则王侯骄淫负债,残掠官民;一则奸徒迫嫁妇人,利其聘币。祸根所在,绐欺而已。故节信议重罚塞原而着之篇。

    〔二〕 史记秦始皇纪:‘李斯曰: “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汉书武帝纪元朔六年诏曰:“朕闻五帝不相复礼,三代不同法,所繇殊路,而建德一也。”韩安国传:‘王恢曰:“臣闻五帝不相袭礼,三王不相复乐,非故相反也,各因世宜也。”’匡衡传:‘衡上疏曰: “臣闻五帝不同礼,三王各异教,民俗殊务,所遇之时异也。”’数家语意相袭,而文或少异。淮南子齐俗训云:“世异则事变,时移则俗易。”修务训高诱注:‘ “推移”犹“转易”也。’

    〔三〕 “符”当作“御”,御、符字形相近。或当为“抚”,声之误也。“御世”见叙录,“抚世”见忠贵、三式、德化篇。○铎按:御、符字形绝远,无缘致误。或说是已,而未得其字。今按“符 ”当作“拊”。拊、抚古通用,故“拊掌”或 作 “抚掌”,“抚循”或作“拊循”,诗小雅蓼莪“拊我畜我”,后汉书梁竦传引“拊”作“抚”也。“抚世” 字古书常见,故他篇皆作“抚”。此“拊”字若不误为 “符”,则后人亦必改为“抚”矣。凡因讹误而转足考见元本之旧者,多类此。

    〔四〕 管子正世篇云:“古之所谓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设赏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轻有重,迹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随时而变,因俗而动。 ”商子更法篇云:“伏牺、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壹言篇云:“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治宜于时而行之则不干。”

    〔五〕 汉书高帝纪:‘元年,召诸县豪杰曰:“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服虔曰:“随轻重制法也。”

    〔六〕 汉书文帝纪:“十三年,除肉刑法。”刑法志载诏云:“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克”与“刻” 通,说文云:“克,象屋下刻木之形。”

    〔七〕 “臧”程本作“贼”,误。汉书高帝纪李奇注云:“伤人有曲直,盗臧有多少,罪名不可豫定,故凡言抵罪。”

    〔八〕 汉书刑法志云:‘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循吏黄霸传:‘张敞云:“汉家承敝通变,造起律令,即以劝善禁奸。条贯详备,不可复加。”’

    夫制法之意,若为藩篱沟堑以有防矣〔一〕,择禽兽之尤可数犯者,而加深厚焉。今奸宄虽众,然其原少;君事虽繁,然其守约。知其原少奸易塞,见其守约政易持〔二〕。塞其原则奸宄绝〔三〕,施其术则远近治。

    〔一〕 楚语云:“为之关籥蕃篱而远备闭之。”“堑”当作“堑”。说文云:“堑,坑也。”周礼雍氏:“春令为阱护沟渎之利于民者”,郑注:“阱,穿地为堑,所以御禽兽。”

    〔二〕 旧作“治”,据下文改。

    〔三〕 盐铁论申韩篇云:“塞乱原而天下治。”大戴礼盛德篇云:“刑罚之所从生有源,不务塞其源而务刑杀之,是为民设陷以贼之也。”

    今一岁断狱,虽以万计〔一〕,然辞讼之辩〔二〕,斗贼之发,乡部之治,狱官之治者〔三〕,其状一也。本皆起民不诚信,而数相欺绐也〔四〕。舜敕龙以谗说殄行,震惊朕师〔五〕,乃自上古患之矣。故先慎己喉舌〔六〕,以元示民〔七〕。孔子曰:“乱之所生也,则言语以为阶〔八〕。”“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九〕。”脉脉规规〔一0〕,常怀奸唯〔一一〕,昧冒前利,不顾廉耻〔一二〕,苟且中〔一三〕,后则榆解奴抵〔一四〕,以致祸变者,比屋是也。

    〔一〕 汉书董仲舒传云:“一岁之狱,以万千数。”盐铁论申韩篇云:“今断狱岁以万计。”

    〔二〕 说文云:“□,罪人相与讼也。辩,治也。从言在□之间。”

    〔三〕 汉书晁错传云:“狱官主断。”○铎按:“狱官之治”,“

    治”字复上文,疑当作“决”。淮南子时则训:“审决狱”,高注:“决,断也。”是其义。

    〔四〕 汉书韩延寿传云:“吏民不忍欺绐”,“绐”与“诒”同。

    〔五〕 书尧典。

    〔六〕 “喉”旧作“唯”。诗烝民云:“王之喉舌。”○铎按:凡从“侯”从“隹”之字,隶书往往讹溷。淮南子兵略训:“疾如鍭矢”,今本 “鍭”作“锥”;方言:“鸡雏,齐、鲁之间谓之●子 ”,今本作“秋侯子”;墨子非命下篇:“非将勤劳其喉舌”,今本作“

    惟舌”,皆以字形相似而误。说见读书杂志卷九。

    〔七〕 “元”当为“玄德”之“玄 ”。荀子正论篇云:“上周密则下疑玄矣。”○俞樾云:‘读“元”为“玄”非是。汪又引荀子“上周密则下疑玄矣”,如此又读“玄”为“眩”,与前说歧异,而义益不通矣。汪所据者元刻本,而汉魏丛书本作“以示小民”,今鄂局本从之,文义明白,不必徇元本之讹,曲为之说。’○铎按:王氏读书杂志九墨子三引作“以示下民”,虽不知所据何本,然知其亦不以作“以元示民”者为是。又荀子正论篇“疑玄”,解蔽篇作“疑元 ”,并即“疑眩”,是汪说义涉两歧。

    〔八〕 易系辞上传。

    〔九〕 系辞下传。

    〔一0〕玉篇云:“眽眽,奸人视也。”亦作“□”汉书东方朔传云:“跂跂脉脉善缘壁” ,颜师古注:“脉脉,视貌。”庄子秋水篇云:“规规然自失”,释文云:“规规,惊视自失貌。”荀子非十二子篇:“莫莫然,瞡瞡然”,杨倞注:‘“瞡”与“ 规”同。规规,见小之貌。’按“莫莫”与“脉脉”声亦相近。

    〔一一〕“唯”当为“诈”。礼记经解云:“君子审礼,不可诬以奸诈。”王侍郎云:‘“ 唯”疑“睢”,“奸睢”犹“恣睢”。’○铎按:作“ 诈”是。

    〔一二〕襄廿六年左传云:“楚王是故昧于一来”,杜注:‘“昧”犹“贪冒”。’周语云:“戎、狄冒没轻儳,贪而不让。”“昧冒”犹“冒没 ”也。汉书匈奴传云:“单于咸弃其爱子,昧利不顾。 ”说苑正谏篇云:“‘吴王欲伐荆,舍人少孺子曰:“ 园中有树,其上有蝉。蝉高居悲鸣饮露,不知螳螂在其后也。螳螂委身曲附欲取蝉,而不知黄雀在其 傍也。黄雀延颈欲啄螳螂,而不知弹丸在其下也。此三者,皆欲得其前利,而不顾其后之有患也。”’盐铁论结和篇云:“

    登得前利,不念后咎。”

    〔一三〕“中”下脱一字。

    〔一四〕“榆”盖“偷”之误。解,读为“懈”。“奴抵”字未详。

    非唯细民为然,自封君〔一〕王侯贵戚豪富,尤多有之。假举骄奢,以作淫侈,高负千万,不肯偿责。小民守门号哭啼呼,曾无怵惕惭怍哀矜之意〔二〕。苟崇聚酒徒无行之人〔三〕,传空引满〔四〕,啁啾骂詈〔五〕,昼夜鄂鄂,慢游是好〔六〕。或殴击责主,入〔

    七〕于死亡,群盗攻剽,劫人无异〔八〕。虽会赦赎,不当复得在选辟之科,而州司公府反争取之。且观诸敢妄骄奢而作大责者,必非救饥寒而解困急,振贫穷而行礼义者也,咸以崇骄奢而奉淫湎尔〔九〕。

    〔一〕 “君”字旧脱。

    〔二〕 崔实政论云:“今官之接民,甚多违理,作使百工,及从民市,辄设计加以诱来之,器成之后,更不与直。老弱冻饿,痛号道路,守阙告哀,终不见省。”孟子云:“皆有怵惕恻隐之心。”书吕刑云:“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

    〔三〕 史记郦生传云:“吾高阳酒徒也。”淮阴侯传云:“始为布衣时,贫无行。”汉书五行志:‘谷永云:“崇聚票轻无谊之人,以为私客。 ’○铎按:郦生“高阳酒徒”之语,在朱建传内。崇、丛古字通。说文:“丛,聚也。”书酒诰:“矧曰其敢崇饮”,传:“崇,聚也。”忠贵篇:“崇聚群小”,并二字平列。

    〔四〕 汉书叙传云:“赵、李诸侍中,皆引满举白。”孟康曰:“

    举白,见验饮酒尽不也。”“传空 ”犹“举白”也。○铎按:“传空”犹“举白”,想当然耳。

    〔五〕 礼记三年问云:“犹有啁□之顷焉”,释文:“啁□,声。”“啁啾”与“啁□”同。文选长笛赋李善注引苍颉篇:“啾,众声也。”史记魏豹传云:“汉王慢而侮人,骂詈诸侯群臣,如骂奴耳。”

    〔六〕 书皋陶谟云:“惟慢游是好。”又云:“罔昼夜□□。”按□、鄂声相近。幽州人谓“□”为“鄂”,见释名释形体。○铎按:洪亮吉云:‘潜夫论云:“昼夜鄂鄂”,则今文“□”又作“鄂 ”也。’

    〔七〕 “入”旧作“人”。

    〔八〕 史记酷吏传云:“义纵少年时,尝与张次公俱,攻剽为群盗。”货殖传云:“闾巷少年,攻剽椎埋,劫人作奸。”晋书刑法志陈群新律序云:“旧律,盗律有劫略。”

    〔九〕 成二年左传云:“淫湎毁常。”诗荡云:“天不湎尔以酒”,释文引韩诗云:“饮酒闭门不出客,曰湎。”

    春秋之义,责知诛率〔一〕。孝文皇帝至寡动,欲任德〔二〕,然河阳侯陈信坐负六月免国〔三〕。孝武仁明,周阳侯田彭祖坐当轵侯宅而不与免国〔四〕,黎阳侯邵延坐不出持马,身斩国除〔五〕。二帝岂乐以钱财之故〔六〕而伤大臣哉?乃欲绝诈欺之端〔七〕,必国家之〔八〕法,防祸乱之原〔九〕,以利民也。故一人伏正罪而万家蒙乎福者,圣主行之不疑。永平时〔一0〕,诸侯负责,辄有削绌之罚。此其后皆不敢负民,而世自节俭,辞讼自消矣〔一一〕。

    〔一〕 王侍郎云:‘公羊桓五年: “葬陈桓公”,何休注云:“不月者,责臣子也。知君父有疾,当营卫,不谨而失之也。”襄二十五年:“吴子谒伐楚,门于巢,卒。”何休注云:“君子不怨所不知,故与巢得杀之。”是责知也。昭二十六年:“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何休注云:“立王子朝,独举尹氏,出奔并举召伯、毛伯者,明本在尹氏,当先诛渠率,后治其党。”是诛率也。’继培按:后汉书孔融传云:“汉律,与罪人交关三日以上,皆应 知情。”即“责知”之意。盐铁论疾贪篇云;“春秋刺讥,不及庶人,责其率也。”汉书孙宝传云:“春秋之义,诛首恶而已。”皆用公羊谊。○铎按;王绍兰又补公羊一条,见序(载附录)。

    〔二〕 ○铎按:邵本“动欲”二字互易,似可从。汉书景帝纪元年诏曰:“孝文皇帝减耆欲”,即此所谓“至寡欲”也。又赞云:“专务以德化民”,即此所谓“动任德”也。

    〔三〕 “月”旧作“日”。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云:“坐不偿人责过六月,夺侯。”○ 铎按:“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云:“孝文三年,河阳侯陈信,坐不偿人责过六月,免。”

    〔四〕 汉书外戚恩泽侯表作“田祖坐当归轵侯宅,不与,免”,此脱“归”字。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亦作彭祖。轵侯作章侯,误。表无“章侯” 。轵者,薄昭所封国也。○铎按:汉表脱“彭”字。

    〔五〕 “除”旧空,据程本。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作犁侯,汉书功臣表作黎侯,并无“阳字”,此盖与“周阳”相涉而误。“邵”,史、汉并作 “召”。汉书颜师古注云:“时发马给军,匿而不出也。”按武帝纪:“元狩五年,天下马少,平牡马匹二十万。”食货志云:“车骑马乏,县官钱少,买马难得,迺着令,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吏,以差出牡马。”“持马”盖“特马”之误,“特马”即“牡马”。周礼校人:“凡马,特居四之一。”郑司农云:“四之一者,三牝一牡。”○铎按:“持马”两表并误。

    〔六〕 庄子徐无鬼篇云:“钱财不积,则贪者忧。”

    〔七〕 汉书王尊传云:“绝诈欺之路。”

    〔八〕 “之”字旧脱。

    〔九〕 汉书金日磾传云:“乱国大纲,开祸乱原。”春秋繁露度制篇云:“凡百乱之源,皆出嫌疑纤微,以渐寖稍长至于大。圣人章其疑者,别其微者,绝其纤者,不得嫌,以蚤防之。圣人之道众,堤防之类也。”

    〔一0〕永平,后汉明帝纪元。

    〔一一〕史记平津侯传后载王元后诏云:“俭化俗民,则尊卑之序得,而骨肉之恩亲,争讼之原息。”汉书楚元王传刘向封事云:“崇推让之风,以销分争之讼。”“消”与“销”同。

    今诸侯贵戚,或曰〔一〕敕民〔二〕慎行,德义无违,制节谨度〔三〕,未尝负责,身洁规避〔四〕,志厉青云〔五〕。或既欺负百姓,上书封租,愿且偿责〔六〕,此乃残掠官民〔七〕,而还依县官也〔八〕,其诬罔慢易〔九〕,罪莫大焉〔一0〕。

    〔一〕 “曰”字误。○铎按:“曰 ”盖“有”之误。或、有古同声,故连用。

    〔二〕 王先生云:‘“民”疑“己 ”之误。’○铎按:疑当作“敕身”。

    〔三〕 孝经。

    〔四〕 王先生云:‘“规避”当作 “珪璧”。’继培按:后汉书冯衍传衍说鲍永云:“珪璧其行。”

    〔五〕 淮南子泛论训文。

    〔六〕 后汉书孝明八王传云:“梁节王畅少骄贵,颇不尊法度。梁相举奏畅不道。畅惭惧,上疏辞谢,不敢复有所横费,租入有余,乞裁食睢阳、谷孰、虞、蒙、宁陵五县。”此类是也。

    〔七〕 “掠”与“略”同,注见下。

    〔八〕 “依”读为“薆”,蔽也。史记绛侯世家索隐云:“县官,谓天子也。所以谓国家为县官者,夏家王畿内县即国都也。王者官天下,故曰官也。”○铎按:说文:“依,倚也。”广雅释诂三: “依,恃也。”“还依县官”者,言反倚恃天子之宠以自保。后汉书孝明八王传梁节王畅传云:‘畅上疏辞谢,乞裁食五县(全文见上注引)。诏报 曰:“朕惟王至亲之属,傅相不良,不能防邪,至令有司纷纷有言。今王深思悔过,朕恻然伤之。王其强食自爱!”畅固让,章数上,卒不许。’盖天子不许封租,则官民为之杜口,而王侯之负债自若也。故曰“其诬罔慢易,罪莫大焉”。汪读“依”为“薆”,未得其恉。

    〔九〕 “罔”程本作“国”,误。 “诬罔”亦汉时律令文,汉书武帝纪:“元鼎五年,乐通侯栾大坐诬罔”是也。说文云:“嫚,侮易也。”经典通作“慢”,大戴礼子张问入官篇云:“慢易者,礼之所以失也。”○铎按:说文:“●,轻也。”苍颉篇:“●,慢也。”书传通以“易”为之。诬罔、慢易并二字平列。

    〔一0〕昭五年左传:‘昭子曰:“ 竖牛祸叔孙氏,使乱大从,罪莫大焉。”’

    孝经曰:“陈之以德义而民兴行,示之以好恶而民知禁。”今欲变巧伪以崇美化,息辞讼以闲官事者,莫若表显有行〔一〕,痛诛无状〔二〕,导文、武之法,明诡诈之信〔三〕。

    〔一〕 白虎通辟雍篇云:“显有能,褒有行。”

    〔二〕 晏子春秋谏下云:“痛诛其罪。”

    〔三〕 “信”疑“罚”。

    今侯王贵戚不得浸广〔一〕,奸宄遂多。岂谓每有争斗辞讼,妇女必致此乎?亦以传见。凡诸祸根不早断绝〔二〕,则或转而滋蔓,〔三〕人〔四〕若斯邪〔五〕。是故原官察之所以务念〔六〕,臣主之所以忧劳者〔七〕,其本皆乡亭之所治者,大半诈欺之所生也〔八〕。故曰:知其原少则奸易塞也,见其守约则政易持也〔九〕。

    〔一〕 下有脱文。○铎按:“得” 读为“德”。“浸广”与“遂多”对,即有脱文,亦当在“浸广”上。

    〔二〕 韩非子初见秦篇云:“削迹无遗根,无与祸邻,祸乃不存。”汉书匈奴传:‘陈饶曰:“椎破故印,以绝祸根。”’

    〔三〕 隐元年左传云:“无使滋蔓。”

    〔四〕 疑“必”。○铎按:疑“令 ”。

    〔五〕 疑“也”。○铎按:“邪” 犹“耳”。

    〔六〕 昭六年左传云:“明察之官。”○铎按:“念”当作“急”。“急”本作“●”,故讹。

    〔七〕 越语:‘范蠡曰:“为人臣者,君忧臣劳。”’

    〔八〕 汉书刑法志云:“原狱刑所以蕃若此者,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穷,豪杰务私,奸不辄得,狱豻不平之所致也。”服虔曰:“乡亭之狱曰豻。”

    〔九〕 “奸宄遂多”至此,当在篇末,盖总结一篇之意。○铎按:“奸宄遂多”,下接“ 或妇人之行”,文义自顺。错简乃自“岂谓”至“易持也”一段。

    或妇人之行,贵令鲜洁〔一〕,今以〔二〕适矣,无颜复入甲门〔三〕,县官原之〔四〕,故令使留所既入家。必未昭乱之本原〔五〕,不惟贞洁所生者之言也〔六〕。贞女不二心以数变〔七〕,故有匪石之诗〔八〕;不枉行以遗忧〔九〕,故美归宁之志〔一0〕。一许不改,盖所以长贞洁而宁父兄也。其不循此而二三其德者〔一一〕,此本无廉耻之家,不贞专之所也〔一二〕。若然之人,又何丑□?〔一三〕轻薄父兄,淫僻妇女〔一四〕,不惟义理,苟疏一德,借本治生〔一五〕,逃亡抵中〔一六〕,乎〔一七〕以致于刳腹芟颈灭宗之祸者〔一八〕,何所无之?

    〔一〕 诗采苹郑笺云:“妇人之行,尚柔顺,自洁清。”“鲜洁”犹言“洁清”。荀子宥坐篇:‘“孔子曰:“夫水,以出以入,以就鲜洁。” ’

    〔二〕 “以”、“已”同。

    〔三〕 “适”下当有“乙”字。古人称人以甲乙。韩非子用人篇云:“罪生甲,祸归乙。 ”此其例也。周礼司剌疏云:“甲乙者,兴喻之义。” ○铎按:日知录二十三有“假名甲乙”条,说颇备。

    〔四〕 周礼司厉疏云:“汉时名官为县官,非谓州县也。”

    〔五〕 “乱”上当有“治”字,说见述赦篇。○铎按:“必”当依述赦篇作“此”。

    〔六〕 诗南有乔木郑笺云:“贤女虽出游流水之上,人无欲求犯礼者,亦由贞洁使之然。 ”蝃蝀笺云:“淫奔之女,大无贞洁之信。”

    〔七〕 史记田单传论:‘王蠋曰: “贞女不更二夫。”’成三年左传云:“无有二心。”

    〔八〕 柏舟。○铎按:邶风柏舟。

    〔九〕 诗斯干云:“无父母诒罹” ,毛传:“罹,忧也。”郑笺云:“无遗父母之忧。” 史记韩安国传:‘帝谢太后曰:“兄弟不能相教,乃为太后遗忧。”’

    〔一0〕诗葛覃云:“归宁父母”,毛传:“宁,安也。父母在,则有时归宁。”草虫笺云:“君子待己以礼,庶自此可以宁父母。”

    〔一一〕诗氓。

    〔一二〕诗关雎:“窈窕淑女”,毛传:“幽闲贞专之善女。”文选颜延年秋胡诗李善注引薛君韩诗章句曰:“窈窕,贞专貌。”列女传宋鲍女宗云:“妇人以专一为贞。”梁寡高行传颂云:“贞专精纯。”史记秦始皇纪会稽刻石云:“有子而嫁,倍死不贞。”

    〔一三〕方言云:“●,恨也。”“ □”与“●”同。

    〔一四〕礼记经解云:“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列女传周主忠妾传颂云:“主妻淫僻。”

    〔一五〕史记货殖传云:“善治生者,能择人而任时。”

    〔一六〕史记孟尝君传:‘冯欢云: “不足者虽守而责之十年,息愈多,急即以逃亡自捐之。若急,终无以偿。上则为君好利,不爱士民;下则有离上抵负之名。”’周礼朝士:“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郑注:“属责,转责使人归之,而本主死亡,归受之数相抵冒者也。”“抵中”之“抵”,义与 “抵负”、“抵冒”同。

    〔一七〕“乎”当作“卒”,属下读。乎、卒字形相近,仪礼士冠礼:“啐醴”,郑注:‘ “啐”古文为“呼”。’此其比也。

    〔一八〕吕氏春秋顺说篇云:“刈人之颈,刳人之腹”。“芟”当作“艾”,“艾”与“刈 ”通。○铎按:“芟”当作“殳”。释名:“

    殳,殊也。”昭廿三年左传释文引说文:“殊,一曰:断也。”“殳颈”犹“断颈”耳。

    先王因人情喜怒之所不能已者,则为之立礼制而崇德让〔一〕;人所可已者,则为之设法禁而明赏罚〔二〕。今市卖勿相欺,婚姻无相诈,非人情之不可能者也。是故不若立义顺法,遏绝其原〔三〕。初虽惭□于一人,然其终也,长利于万世〔四〕。小惩而大戒〔五〕,此所以全小而济顽凶也〔六〕。

    〔一〕 旧脱“不”字。盐铁论散不足篇云:“宫室舆马,衣服器械,丧祭饮食,声色玩好,人情之所不能已也。故圣人为之制度以防之。”礼记坊记云:“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

    〔二〕 韩非子五蠹篇云:“明其法禁,必其赏罚。”

    〔三〕 书吕刑云:“遏绝苗民。” 管子正法篇云:“遏之以绝其志意,毋使民幸。”

    〔四〕 周语云:“王天下者,必先诸民,然后庇焉,则能长利。”韩非子难一:‘文公曰:“雍季言,万世之利也。”’

    〔五〕 易系辞下传。“戒”王本作 “诫”。

    〔六〕 “小”下当脱“人”字。易曰:“此小人之福也。”

    夫立法之大要〔一〕,必令善人劝其德而乐其政,邪人痛其祸而悔其行〔二〕。诸一女许数家,虽生十子,更百赦〔三〕,勿令得蒙一还私家,则此奸绝矣。不则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剧县〔四〕,乃可以毒其〔五〕心而绝其后〔六〕,奸乱绝则太平兴矣〔七〕。

    〔一〕 汉书陈万年传颜师古注:“ 大要,大归也。”

    〔二〕 昭卅一年左传云:“上之人能使昭明,善人劝焉,淫人惧焉。”

    〔三〕 ○铎按:汉书朱博传:“皆知喜、武前已蒙恩诏决事,更三赦。”师古注:“又经三赦也。”更、经一声之转。

    〔四〕 汉时有剧县、平县之目,见后汉书安帝纪永初元年。

    〔五〕 “其”旧作“者”,据何本改。

    〔六〕 说苑政理篇云:“刑者,惩恶而禁后者也。”

    〔七〕 史记秦始皇纪云:“欲以兴太平。”汉书路温舒传云:“太平之风,可兴于世。”

    又贞洁寡妇,或男女备具,财货富饶〔一〕,欲守一醮之礼〔二〕,成同穴之义〔三〕,执节坚固〔四〕,齐怀必死〔五〕,终无更许之虑〔六〕。遭值不仁世叔〔七〕,无义兄弟,或利其娉币〔八〕,或贪其财贿〔九〕,或私其儿子,则彊中欺嫁〔一0〕,处〔一一〕迫胁遣送,人〔一二〕有自缢房中,饮药车上〔一三〕,绝命丧躯,孤捐童孩。此犹迫胁人命自杀也〔一四〕。

    〔一〕 汉书地理志云:“民以富饶。”

    〔二〕 礼记郊特牲云:“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郑注:‘齐,谓共牢而食,同尊卑也。“齐”或为“醮”。’列女传蔡人之妻曰:“适人之道,一与之醮,终身不改”。宋鲍女宗云: “妇人一醮不改。”陈寡孝妇传颂同。

    〔三〕 诗大车云:“死则同穴。”

    〔四〕 列女传齐孝孟姬颂云:“孟姬好礼,执节甚公。”汉书贾捐之传云:“守道坚固,执义不回。”

    〔五〕 列女传节义传序云:“惟若节义,必死无二。”召南申女传云:“守节持义,必死不往。”

    〔六〕 列女传息君夫人云:“人生要一死而已,终不以身更贰醮。”

    〔七〕 尔雅释亲云:“父之晜弟,先生为世父,后生为叔父。”

    〔八〕 汉书陈平传云:“平贫,迺假贷币以聘。”“聘”与“娉”同。

    〔九〕 淮南子览冥训高诱注云:“ 齐之寡妇无子,不嫁,事姑谨敬。姑无男有女。女利母财,令母嫁妇。妇益不肯。”正此类也。诗氓云:“以尔车来,以我贿迁。”毛传:“贿,财;迁,徙也。” 郑笺:“径以女车来迎我,我以所有财迁徙就女也。” 贪其财贿,夺之使不得迁矣。

    〔一0〕桓九年纪季姜归于京师,谷梁传云:“为之中者归之也。”范宁注:“中,谓关与婚事。”

    〔一一〕○铎按:“处”疑当作“遽 ”。

    〔一二〕○铎按:“人”即“妇人” ,故下文或言“人”,或言“妇人”。

    〔一三〕庄卅二年公羊传云:“季子和药而饮之。”

    〔一四〕“命”当为“令”。汉书景十三王传云:“河间王元迫胁凡七人,令自杀。”又云:“赵王元迫胁自杀者,凡十六人。”

    或后夫多设人客,威力胁载,守将抱执〔一〕,连日乃缓,与彊掠人为妻无异〔二〕。妇人软弱〔三〕,猥为众彊所扶与执迫〔四〕,幽阨连日,后虽欲复修本志,婴绢〔五〕吞药〔六〕。

    〔一〕 说文云:“●,扶也。”“ 将”即“●”字。汉书外戚传孝景王皇后传云:“女逃匿,扶将出拜。”后汉书列女阴瑜妻传云:“

    扶抱载之。”

    〔二〕 史记陈丞相世家云:“曾孙何坐略人妻。”“掠”与“略”同。方言云:“略,强取也。”

    〔三〕 广韵云:‘□,柔也。“软 ”俗。’史记货殖传云:“妻子软弱。”按□、软盖“ ●”之别体。说文云:“●,弱也。”汉书王尊传又作 “耎弱”。

    〔四〕 ○铎按:“与”疑“舁”,说文:“舁,共举也。”

    〔五〕 汉书司马迁传云:“婴金铁受辱”,颜师古注:“婴,绕也。”史记秦始皇纪后班固论云:“素车婴组。”“婴绢”犹“婴组”,即上云 “自缢”也。

    〔六〕 下有脱文。何本增“晚矣” 二字,大误。

    【 译文】

    伏羲、神农、黄帝、唐尧、虞舜在位的五个时代礼制不同,夏、商、周三家教化不同,这并不是他们随随便便地违反过去的礼制教化,而是因为时代发展了而风俗变得不同了。风俗变得不同了,那么祸乱的根源也就不同了,所以夏、商、周三家安抚天下,都变革了既定的法度。高祖制定了三条法律条款,孝文皇帝废除了刺刻皮肤的刑罚。所以如果不是杀人、伤人、盗窃赃物的话,那些轻度地打击犯罪的法律,或轻或重并没有永远不变的标准,各个皇帝只是依照当时的需要,关键在于采用它以后足够用来激励善行消除邪恶罢了。

    制定法律的意向,就像修筑篱笆壕沟来进行防范一样,要选择那些禽兽特别会频繁侵犯的地方,对它们进一步加深加厚。现在乱子虽然很多,但它的根源却不多;君主的政务虽然繁杂,但他要遵守的原则却很简要。知道乱子的根源不多,奸邪就容易遏止;看到君主所要遵守的原则很简要,政务就容易处理。遏止了乱子的根源,那么乱子就会灭绝;施展了统治的手段,那么远处近处就都能治理好。

    现在一年判决的案件,虽然数以万计,但诉讼的争辩,斗殴残杀的发生,乡、亭所处理的,法官所审理的,那情况是一样的。其根源都产生于民众不诚实而经常互相欺骗。舜命令龙的时候用了“谗毁的言论灭绝德行,使我的民众震惊”的话,可见从远古的时候已经担忧谗言了,所以舜先让自己的喉舌谨慎小心,拿好的榜样给民众看。孔子说:“祸乱之所以产生,是因为说话不慎给它做了阶梯。”“小人不把不仁看作为可耻,不怕不合道义。”现在的人虎视耽眺地、探头探脑地窥测,常常心怀邪恶,贪求眼前的利益而不顾廉耻,苟且作媒以后,就打发斥责那些守节的寡妇,因此招致祸殃灾异的,家家都这样。

    不仅微贱的平民百姓是这样,在分封的王侯、皇亲国戚、富豪之中,这种人特别多。他们弄虚作假骄横奢侈而使人制作奇巧的玩物,欠的钱高达千万也不肯还债,微贱的百姓守候在他们的家门口大声痛哭呼叫,他们竟然毫无害怕惭愧怜悯之心。他们还苟巨纠合酒鬼和没有道德的人,递去空杯取来满杯痛饮作乐,叽里呱啦乱骂一通,日夜不停,只喜欢浪荡游玩。有的殴打债主至于死亡,与成群结伙的强盗击杀抢劫别人没有什么不同。虽然碰上赦免赎罪,也不该再让他们能处于被选举征召的品类中,但州中长官和三公官署却反而争着录用他们。再说,看看各个敢于胡乱地骄横奢侈而制造巨大债务的,一定不是救助挨饿受冻者而解救困顿危急者、救济贫穷而奉行礼义的人,而都不过是崇尚骄横奢侈并信奉放肆饮酒的人罢了。

    《 春秋》 的道德准则是,责备明知故犯、谴责匪首盗魁。孝文皇帝极其清静无为,想凭借道德感化,但河阳侯陈信还是因为犯了欠债六个月的罪,被罢免侯爵、剥夺封国。孝武皇帝仁慈英明,周阳侯田彭祖因为犯了该归还积侯住宅却不给的罪,被罢免侯爵、削除封国;黎侯邵延因为犯了不交雄马的罪,自身被腰斩、封国被削除。两位皇帝难道热衷于为了钱财的缘故而伤害大臣吗?他们不过是想杜绝欺诈的苗头、坚决实行国家的法令、堵住祸乱的源头来使民众得利啊。所以,因一人受到公正的惩处而使千家万户得到幸福的事,圣明的君主做它时毫不迟疑。永平年间,诸侯欠债,就会受到削地废黝的惩罚。从此以后,诸侯都不敢欠百姓的债,而世人自然而然地节约俭朴了,诉讼案件也自然而然地减少了。

    现在的诸侯王和皇亲国戚,或许有人抚慰民众谨慎行事,德行道义从不违背;节制俭约谨守法度,从来没有拖欠债务;身心洁白得就像硅璧,志向高尚得可比青云。但有的已经欺骗百姓而欠了百姓的债,却上书皇帝要求加重租税,愿意在将来以此还债。这实是残酷地掠夺官吏民众,而又去依仗皇帝了。他们如此欺诈简慢,罪恶没有什么比这更大的了。

    《 孝经》 上说:“把道德仁义宣传给民众,那么民众就会起来奉行;把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拿出来给民众看,那么民众就知道所要避忌的事了。”现在想改变奸诈虚伪的恶习来增进美好的风气,消灭诉讼争辩来使官府的政务清闲,没有什么办法及得上表彰重用有德行的人,严厉惩处罪恶大得无法形容的人,择取孝文皇帝、孝武皇帝的法度,明确对欺诈行为的惩罚。

    现在的列侯、诸侯王、皇亲国戚,其中道德败坏的人逐渐增加,为非作歹的事就多起来了。难道可以说每次发生争斗诉讼一定是妇女招惹的么?我也是从古书的记载上见到的:凡是各种祸乱的根源不及早铲除消灭,那么有的就会转变而滋长蔓延。人类社会就像这样的么?所以,推究那政府考核调查之所以会事务匆忙、臣子君主之所以会忧患劳苦的原因,其根本的一点都在于乡、亭等基层组织所处理的案件多半是由欺诈所产生的。

    所以说:知道乱子的根源不多,那么奸邪就容易遏止;看到君主所要遵守的原则很简要,那么政务就容易操办了。

    “有的妇女的品行,崇尚使自己贞洁,如果已经出嫁了,就没有脸面另进甲某的家门。官府体谅她们,所以就让她们留在过去所嫁的人家。”这是不明缭治乱的根源、不思考贞洁来源的人所说的话啊。有贞操的妇女不三心二意以致屡次变心,所以有“我的心不是石头”的诗篇;不做不正派的事以致给父母留下忧虑,所以有诗篇赞美她们回家省亲的心意。一旦许配就不再改变,乃是用来增进贞洁与安定父兄的德行。那些不遵行这一道德准则而三心二意的妇女,是因为出自不知廉耻的家庭、不讲求贞操专一的地方。像这样的人,又有什么惭愧耻辱的呢?那些不持重不厚道的父兄,淫乱放荡不守规矩的妇女,不考虑合宜的道理,苟且地抛弃了妇女从一而终的品德,借了本钱来料理生计,用逃跑的办法来赖债啊,以致于遭到剖腹、杀头、使宗族覆灭的灾祸,什么地方没有这种人?

    前代的圣王凭借人之常情来统治,对于人之常情能够控制的,就给他们设立礼仪制度而推重道德谦让;对于人们可以控制的,就给他们设置法律禁令而彰明奖赏刑罚。买卖不互相欺骗,嫁娶不互相欺诈,这并不是人之常情所不可能做到的事。所以不如确立合宜的道德准则、设置法律禁令,来遏止杜绝欺诈的根源。这样,开始的时候虽然会使某一个人感到惭愧耻辱,但是那最后嘛可以使千秋万代得到长久的好处。轻微地加以惩处来使人大加警戒,这是用来保全小人而挽救蠢材恶人的办法啊。

    制定法律的要旨是,一定要使好人被奖赏造成的好处所激励因而喜欢国家的政策、使恶人对刑罚造成的灾祸感到痛苦因而悔恨自己的行为。对于诸多的一个女人许配给几家,即使她生下十个儿子,经历了上百次的赦免,也不让她能得到一个儿子而回到自己的家里,那么这种邪恶的行为就会绝迹了。要不然就给他们夫妻俩处以剃光头发的刑罚,流放到千里以外艰难复杂的县份,也就可以整治她们的思想而杜绝她们以后重犯。邪恶淫乱的事情绝迹了,那么安定太平也就产生了。

    有些贞洁的寡妇,或者是儿子女儿全都有了,钱财也富足,想遵守只嫁一次的礼制,成全与丈夫同葬一个墓穴的道义,坚持节操毫不动摇,一心一意地怀着坚决为贞操而死的决心,始终没有再许配给别人的考虑。但如果碰到不顾仁德的伯父叔父、不讲道义的哥哥弟弟,或者是贪图她的聘礼,或者是贪求她的财产,或者是爱她的儿子而想占为己有,于是就强行作媒或欺骗她出嫁。处在这强迫威胁被遣送的境地,有的妇女就在居间里L 吊自杀,或在遣送的车子上喝毒药,断送了性命丧失了身躯,孤零零地抛下了自己的小孩。这等于逼迫人家、叫她自杀啊。

    或者是后来所嫁的丈夫多安排一些请来的外人,用强力逼她上车,守着、扶着、抱着、拉着,一连几天才给放松,这与强行抢夺妇女来做自己的妻子没有什么不同。妇女软弱,委曲地被众多强有力的人所搀扶操纵拉扯逼迫,被禁闭起来连续好几天,后来即使想再遵行本来的志向,也只能上吊自杀、吞下毒药了。


如果你对潜夫论有什么建议或者评论,请 点击这里 发表。
重要声明:典籍《潜夫论》所有的文章、图片、评论等,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