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二 非法用刑

类别:子部 作者:明·朱国祯 书名:涌幢小品

    南齐时。孔琇之为吴令。有十岁小儿偷刈邻家稻一束。付狱案罪。或谏之。琇之曰。小便为盗。长大何所不为。遂致于辟。又有吉翰。为徐州刺史。有死罪囚。典签意欲活之。因翰入关斋。呈事省讫。语令且去。明日更呈。明旦。典签不敢复入。呼之取昨呈来。谓曰。卿意欲宥此囚。昨于斋中见其事。亦欲活之。但罪重不可全贷。既欲加恩。卿便当代任其罪。因命左右收典签付狱。杀之。原此囚生命。此皆出理法之外。乱世之政。不可为训。乃吉翰收入循吏传。而史赞琇之贞素之风。不践无义之地。何居。十岁必无按罪之理。典签即受贿。欲活死囚。进邪说。何至于杀。既可杀。囚无活理。此时君臣任意诛赏。读书有名称者尚然。况武夫悍将哉。大约惟势家转宗任意恣行。无敢犯而格者。生人之酷。宁独编民卒伍为然。可哀也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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