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二 二主事得罪

类别:子部 作者:明·朱国祯 书名:涌幢小品

    正德十三年。下刑部主事郑懋德、林桂、于锦衣卫狱。初。刑部狱卒例有供食。后移为公使费。而以囚粮之嬴者给之。其弊已久。会锦衣卫千户王注与朱宁有连。挟宁势。纵恣。

    有瞽者善歌。出入注家。瞽者之兄与人鬬。不胜。注为执鬬者。绑掠之。寻死。其家讼于刑部。摄注就理。宁庇之不发。尚书张子麟、郎中林文缵、知其故。置不问。员外郎刘秉监代文缵署事。再摄注。又不发。秉监即据众证成狱。注闻而惧。求救于宁曰。我亲戚谁不知。乃待我言。阴讽东厂发盗用囚粮事。时懋德、桂、相继提牢。遂收系狱。且言诸堂官。皆利其嬴余。请穷治。于是三法司皆恐。诣东厂求解。乃知意出于宁子麟及侍郎金献民、胡歆。造宁谢过。宁佯不知。三人者以秉监触祸。尤之。秉监称病不出。然宁必欲改狱。秉监乃移兵马司覆勘。指为病死。注得改拟。而死者之家以诬反坐。注始诣刑部。见尚书侍郎皆与揖拜。若宾客礼。及谳。大理寺亦即报允。宁怒既释。乃寝囚粮事不治。懋德、桂、本非其罪。竟调为州同知。懋德临清州。桂平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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