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律录事

类别:子部 作者:唐·皇甫松 书名:醉乡日月

    夫律录事者,须有饮材。饮材有三,谓善令、知音、大户也。凡笼台以白金为之,其中实以二十筹、二十旗、二十纛。夫旗所以指巡也,纛所以指饮也,筹所以指犯也。始宾主就坐,录事取一筹,以旗与纛偕立于筵中,馀置器在手。执爵者告请骰子,命受之,复告之曰:“某忝骰子令。”乃陈其说于录事,录事告于四席曰:“某官忝骰子令。”然缕宣之。录事之于令也,必合其词,异于席人,所谓巧宣也。席人有犯,既下筹犯者,执爵请罪,辄曰:“一人爵法未当。”言犯者不退,请并下三筹。然告其状,谳不当理,则支其筹以饮焉。席人刺,录事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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