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序例三则 △本录义例一──《尧典》为主而补以《禹贡》、《皋陶谟》

类别:子部 作者:清·崔述 书名:考信录

    《尧典》之体,与《书》他篇不同。他篇但纪一事之始终,《尧典》则统二帝之始终而纪之:其文简,其义宏,其首尾完密,其脉络条贯,杂他文於其中不可也。故今於三代之事,皆杂辑《诗》、《书》之文,辨其先後而次之;独於唐、虞,但列《尧典》本文,而其事之散见於他篇及《逸书》者则皆从《传》例,低一字书之,如纲挈目,如经持纬,不敢淆也。然《尧典》所记特其梗概;其经画之制,诰诫之言,则《皋陶谟》、《九共》等篇实备之。盖《典》文至命官分苗,舜致治之大纲已具;其後皆诸臣所自为事,故各随其事之首尾载之,《典》不胜其载也。譬诸後世之史:《典》,本纪也;《汨作》、《九共》,志也;《禹贡》、《皋陶谟》,列传也。其文本互相发明,而自秦、汉以来缺亡者多,存於今者仅二三篇,说《经》者又莫肯平心考其先後次第,往往颠倒错乱,重复混淆,致二帝之治法不彰。故今於《分苗》之後,《典》所不载,取《禹贡》、《皋陶谟》之文补之;而分为篇者七。其前三篇皆尧事;其後三篇皆舜事。第一篇,尧之所以建始;第七篇,舜之所以成终。第二篇,尧之所以成天;第六篇,舜之所以平地。而第三第五两篇则尧、舜之为天下得人,所谓“尧以不得舜为己忧,舜以不得禹、皋陶为已忧”者也。惟第四篇当唐、虞之交会,乃政事之纪纲,而天地人皆兼有之。三才之道备矣,二帝之治全矣!譬诸器然:尧之事犹盖也,舜之事犹底也,盖与底相覆而相承。则信乎尧、舜之事不可分,而尧、舜之治法为千古之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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