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刑有大小常变之分

类别:子部 作者:清·崔述 书名:考信录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刑之大者也。“五刑”,《吕刑》所述“墨、劓、非刂、宫、大辟”是也。刑重则流远,刑轻则流近,故刑有五,流亦有五,後章所称“五刑有服,五流有宅”是也。当刑而宥之者,《蔡传》所谓“情可矜,法可疑,与夫亲贵勋劳而不可加以刑者”是也。“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刑之小者也。官刑者,在官之人因官事而得罪;教刑者,居学校而不率师长之教训;赎刑则常人之犯小罪者(说见後条)。三者皆不丽於五刑,故不残其肢体,不流之远方。然纵之不问,势必至於无所忌惮以病人而妨政,故以此三者惩之也。“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刑之变也。刑之事以施罪,刑之意以止恶,故论其事尤论其心。非其心之所欲,时势所迫,不得已而误陷於罪,从而刑之则民无所措其手足,故赦之──《康诰》所谓“尔,时乃不可杀”者也。怙恶不悛,恃法之止於是而故屡犯之,以常罪罪之则不足以止奸而善良罹其毒,故贼之──《康诰》所谓“自作不典,式尔,乃不可不杀”者也。“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统前事而言之,慎之至,仁之至也。或谓此章乃命官之词,其上疑有缺文。说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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