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左传》四凶为传闻之误

类别:子部 作者:清·崔述 书名:考信录

    此文,《史记》载於《舜本纪》历试时,而载“四罪咸服”於《尧本纪》舜摄政时,则是以为二事也。杜氏《左传集解》谓浑敦即兜,穷奇即共工,杌即鲧,张氏《史记正义》谓饕餮即三苗,则一事矣。余按:以为二事,则彼称“四罪”,此言“四凶”,事既不异,数亦符,不应如是之巧;况合而计之,当为八罪八凶(刚案:当作“四罪四凶”),又不应《经》独记彼,《传》独言此,各述其半而止也。以为一事,则同此四人,《传》何不明言之而但为隐词?况鲧有过人之才,如《传》所云,四岳及廷臣无因共荐之;而三苗之杀戮无辜亦不应仅斥其贪冒聚敛而已也。公羊氏云:“所见异词,所闻异词;所传闻异词。”盖本一事而传之者各异,犹皋陶典刑而或以为伯夷也。谓别为一事固不可,谓即此四人亦不可也。况史克之语夸甚,安能保其不失实;必委曲为之说,使之并行不悖,此学者之大病也。故列之於存疑,而即附之“四罪咸服”之後。又《传》“尧不能去”之语尤非是,故删之。说已详前《元恺条》下。

    【附录】“舜之罪也殛鲧,其举也兴禹。”(《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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