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明制改为庶母齐衰期之非

类别:子部 作者:清·崔述 书名:考信录

    按:庶母者,父之妾也而昆弟之母也。从父而服之与:父为妾不过缌,故子为庶母亦不敢逾缌。为昆弟而服其母与:父之父母服期矣,母之父母服小功矣,降於父二等也;妻之父母服缌矣,不敢与母齐也;昆弟之母不可以齐於母之母明矣,故为之服缌也。轻重相称若权衡然,此古礼之所以为至也。若改之以为期,则是昆弟之母乃与父之母齐,而加於母之母且二等矣。恐教人以孝者不若是也。且夫伯叔父母,有共抚育之恩者也,而服止於期;姑,与父同气者也,而服降为大功;庶母之於己何恩乎,於义何属乎?庶母之年或与己等,或幼於己二三十年,乃以伯叔父母之服服之而姑不敢望焉,吾恐天下之亲其从子而爱其侄者闻之而皆索然意沮也!俗之日薄,民之不亲,又奚足怪乎哉!在宋濂之心,不过因孙贵妃之有宠,迎合太祖之意,欲使诸王为之服耳,而乌知其弊之至於此也!且杖者,主丧之物也,不缘於情之厚薄也。祖父母之尊,伯叔父母之亲,皆不杖,不主丧也。庶母自有其子主丧,君之子众子杖,何居焉?

    为夫之庶母:《经》、《开元礼》、《家礼》并无服。明增,齐衰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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