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三年之丧倍期

类别:子部 作者:清·崔述 书名:考信录

    古人以历一年为一年,历一月为一月,故曰“三年之丧,再期也;期之丧,二年也”,故曰“十三月而练;二十五月而祥”(今俗谓之二十四月)。是所云“三年”者,止二十五月也。然则所谓“九月”者,二百四十一日之服也;所谓“五月”者,一百二十一日之服也;所谓“三月”者,六十一日之服也。今人乃以周一年为一年,匝一月为一月,误矣。余乡皆遵王制,二十七月而释服;内黄、清丰以南则皆三十六月(古人谓之三十七月)而後释服,至於功缌,益无复有识之者矣。夫娶妻之三日而反马(俗谓之回门)也,是历三日,非尽三十六时也;初丧之七日而受奠也,是历七日,非尽八十四时也;妇人受胎之十月而产也,是历十月,非尽三百日也;何独至於丧服而乃以匝月始为一月,周年始为一年乎?吾魏有妇人届期将产,其夫适他出,乃强制之,不使儿产。夫归见其状,问之;以告。夫曰:“是产期矣!”妇曰:“甫及九月,何得遂产?”夫曰:“此即所谓十月者也!”乃俾之产,而儿已垂死矣。今人之於丧服,亦犹此妇之见也夫!


如果你对考信录有什么建议或者评论,请 点击这里 发表。
重要声明:典籍《考信录》所有的文章、图片、评论等,与本站立场无关。